户籍制度易改,二元结构难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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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9日09:54 南方都市报 |
社评二条 来自新华社的消息称,随着我国户籍管理制度的变迁,目前公安部正在加紧起草户籍法。与户籍法的起草相适应,湖北等地已先行决定从明年1月1日起取消农村户口,而把现有的农村户口统一称作“湖北户口”。据可靠消息,这一取消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精神将在未来的户籍法中得以呈现。 众所周知,户籍制度是我国身份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只是公民的居住证明而已,其本身并没有包含太多的信息。只不过政府部门在几十年的社会管理中,逐渐地依托户籍制度,附加了许多不合理的管理制度,并且按照这些不合理的制度建立了一系列不公正的社会管理模式,才导致具有中性意义的户籍制度备受公众的指责。例如,在社会制度方面,我国虽然允许人口自由流动,但对农业人口向城市流动作出了许多限制性的规定,致使农业人口向非农业方向发展面临极大的阻力。不少农民工在就业、劳保、社会公共资源的享用方面受到严重的歧视,他们的子女在教育、居住等方面也面临许多不公正的对待。在经济方面,对农业人口不合理的安排更是比比皆是,工农业产品之间的剪刀差使得农民兄弟负担过重。正因为如此,一些农民千方百计地改变自己的户口性质,从农业人口变为非农业人口。而这样做不但加重了农民的负担,而且还助长了户籍管理中的腐败现象。 取消二元户籍管理制度,无疑是打破城乡二元治理结构的根本举措。但是,如果依附在传统户籍管理制度上的其他制度不修改,如果根植于传统户籍管理制度之上的陈腐观念不改变,围绕着新的户籍管理制度还会出现其他不合理的规定。从根本上说,取消农业户口是实现宪法上公民权利的回归,是满足公民自由迁徙需要的重要保证。如果在取消二元户籍管理制度的同时,又为农民进城设置一些障碍,那么公民的权利仍然没有落到实处,伴随着公民的自由迁徙仍然会衍生出许多不合理的交易,表面上看起来渐进可行的制度,实际上会给农民带来更多的伤害。取消农业户口应当是无条件的,而不应当是有选择的,因为这是公民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任何人、任何部门不得限制或剥夺。 户籍制度应该还原其本来的面目,不应该承受附加其上的不合理制度所带来的指责。政府部门也不应该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之名,保留甚至强化依附在户籍管理制度之上的不合理规定。在进行户籍制度改革的同时,应该抓紧清理其他不合理制度,保证公民宪法上的自由迁徙权利能够真正得到实现。 乔新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