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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举报人安全比奖励更重要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9日09:54 南方都市报

  议论风生

  据11月28日《辽沈晚报》报道,辽宁省出台了《关于鼓励实名举报的暂行办法》,规定举报人须署真实姓名、真实身份,且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对破获重大案件有重要作用,使违纪违法者受到撤消党内职务或行政撤职以上处分的,给予举报人最高3万元的奖励。我有些不解,为什么一定要实名举报?我认为,在举报人的权益和安全没有得到根本保障的情况下,以奖励的方式来鼓励举报人具实名,实不可取。

  举报人为什么不愿意具实名?在于怕当事人打击报复。河北郭光允如实举报石家庄市建委主任李山林、河北省委书记程维高等人违法违纪行为,却遭到了李、程二人的打击报复,党籍被开除,还受了两年劳教。我想郭光允因实名举报蒙受的损失恐怕不是奖励3万元就能补偿得了的。因此,不具实名,就是为了自身安全考虑,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我国《宪法》并没有要求检举的时候必须具实名,而举报人的安全和权益在没有可靠保障的情况下,实名举报也无疑是把自己暴露在枪口之下。我注意到,辽宁省《关于鼓励实名举报的暂行办法》对举报人的保护也无过硬措施,只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因此,《暂行办法》到底有多大的约束力,到底能在多大程度上保障举报人的安全和权益,大家心里没底。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必须实名举报,就让人难以理解了。

  我想很多人要举报,决不是冲着钱,而是出于公心和正义。同时不具实名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这是举报人面对不正常的举报环境的一种本能反应。我们应该理解举报人,不苛求他们举报时具实名。要提高举报人举报的热情,提升举报信息的可信度,当务之急是要净化举报环境,消除影响举报人权益与安全的因素。梁勇(湖南 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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