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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婚又离婚,房产怎分割?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9日10:14 大江网-江西日报

  问:我与王某结婚5年后因双方感情不和而离婚,后来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在离婚2年后又复婚。复婚4年来,王某经常打骂我,于是我又提出离婚。因王某在结婚前购买了一套住房,现在我以双方两次婚姻关系已达8年、该房共同使用为由,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却被王某拒绝。请问:复婚又离婚,房产怎分割?许表霞

  答: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或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产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现在你们所争议的房屋仍是王某的个人财产,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你不能把“婚龄”相加计算。

  我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离婚的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或法院的离婚判决生效后,即解除了夫妻关系。同时,《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离婚的当事人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复婚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复婚申请,按照结婚登记办理。

  所以,如果在复婚后又离婚的,双方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只能从复婚之日起至离婚之日止,而不能与前一次结婚相加计算。因此你不能分割王某的房产。兴国县人民检察院陈志萍

  (江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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