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火咋就成了“消防演习”(评头论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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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9日10:57 人民网-江南时报 |
盐城 刘宝庆 以前只听说,有些地方演习不事先告知民众,使大家惊惶失措。现在,竟然有人把失火这等生死攸关的大事,也说成演习,真叫人不寒而栗。26日上午8时38分,深圳某超市四楼购物层内火警铃声突然响起,当顾客准备四散时却被商家告知是“在进行消防演习”,试图“稳住大局”让顾客继续购物。但稍顷滚进的浓烟将商家的“谎言”拆穿,随后商家才打开消防通道把众顾客疏散到一楼户外。据了解,此次火灾中幸无人员伤亡。(据11月28日《江南时报》报道) 震惊之余,我十分敬佩商家处事不惊的“胆识”,只是不知,一场火灾咋就成了“演习”呢?难道商家真假不分吗?除非他们连小学生的常识都不具备! 笔者认为,首先,是商家“为己”思想在作怪,担心实报“真相”会“惹火烧身”,经济上吃亏。明眼人一眼就可以看出,如果商家说出了事实的真相,引起顾客的惊慌,有可能一些商品来不及结算或有顾客顺手牵羊,为了稳住顾客,他们才以“演习”为谎言,想稳住顾客的心。可见,商家在危难时刻想到的还是自己的蝇头小利,而没有从大局考虑。 其次,是对顾客的生命的淡漠。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无论在什么时候我们都要把公民的生命权当做第一要务,作为商家也有这个责任,因为顾客在商场消费,两者就形成了相互的契约关系,商家有义务保证顾客的生命安全,无权对顾客进行突发性事件真相的欺骗,尤其在重大事件发生的时候有“告知”的义务。隐瞒真相,如果一旦出现重大的事故,商家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当然,商家面临火情,做些稳定局势的工作还是可以理解的,但最起码要如实向顾客通报情况,这样才能做到胸中有数,不至于贻误顾客和自身员工求生的最佳时机。 《江南时报》 (2003年11月29日 第三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