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批准逮捕的合理代价(大家压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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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9日10:57 人民网-江南时报 |
新疆 沈峰 近日,福建省连城县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故意杀人犯罪嫌疑人黄某,决定不批准逮捕,黄某被立即释放。(据11月27日《检察日报》报道)原 来,检察官发现犯罪嫌疑人黄某在近30份供述中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有罪的供述,另一种是无罪的辩解。在有罪供述中,存在许多疑点无法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无罪的辩解中也有许多不合情理的地方。该院认为,案情越是重大,越要慎重,打击犯罪重要,但保护人权同样重要,最后形成一致意见,要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不能以捕代侦,同意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从这个案件来看,并不是说所有的证据都认为黄某是无罪的,但也并不是说所有的证据都认为他是有罪的。在这样一种矛盾的状况下,检察院决定不批捕犯罪嫌疑人,可能有人会有疑问:这样会不会放走坏人?笔者以为,这实际上是体现了一个原则,就是我们平常经常提到的叫“疑案从无”或是“疑罪从无”的原则。 同样,检察院要决定一个人的自由的时候,应该慎之又慎。有的时候在某种情况下证据不足,把这个人放掉了,也许这个人可能是一个真正的罪犯,只是由于事实没有搞清楚、证据没有搞充分最后把他放掉了,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但是从整个维护国家法制,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公民权益的角度来说也必须这样做,证据充分了还可以批捕起诉,还可以追究他的责任。 作为一个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来说,他必须要有一种高度的责任感,要严把事实关、证据关、适用法律关,既不能放纵坏人,也不能冤枉好人。基于此,“疑罪从无”是一条充分尊重事实、尊重人权的现代刑事司法准则。如果没有这条基本的准则,若上述个案中的检察院采信了黄某向警方的“有罪供述”,以此来批捕和公诉,那么很可能会出现错捕错判的后果。 所以,检察院不仅要保证触犯了法律的人要受到法律的惩处,但同时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也要保证那些无辜的人不受到法律的错误的惩处。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这个是贯穿于我们整个刑事诉讼活动始终的。虽然,人民检察院的任务就是打击一切违法犯罪活动,但同时也要通过行使检察权,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从这个层面上看,保护人权与打击犯罪同样重要。 《江南时报》 (2003年11月29日 第三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