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案新示:商业秘密案取证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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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9日11:03 人民网-江南时报 |
本报讯 (记者江枫)11月27日,在纪念《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实施10周年之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向社会公布了全国各级工商机关查处的十大典型案例,苏州市工商局查处的“金育电器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赫然在列。 昨天,记者了解到当年“金育电器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的简要案情:2001年初,金莱克公司浒关二分厂厂长潘辉跳槽到金育电器有限公司任总经理,组织人员盗用金莱克公司的技术资料,生产与金莱克公司开发的JC302产品相似的PRINCESS牌手持吸尘器。苏州工商局依法认定金育公司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责令金育公司停止违法行为。金育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苏州市两级人民法院审理,维持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 此案于苏州已经时过境迁,但该案作为典型案例所反映出来的相关问题却依然存在。昨天,当年处理该案的苏州市工商局经济监督检查支队的胡先生向记者介绍了近年来发生在苏州的有关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一些情况。 据胡先生介绍,在对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查处中,执法人员发现,这类案件表现出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绝大部分都是由员工跳槽所引起的,尤其是掌握企业核心商业秘密的技术人员跳槽,案件发生率较高,对企业造成的损害非常大。2002年7月查处的苏州一家韩资地坪涂料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的案件,以及2002年底发生在昆山的一起秘密窃取图纸案,两起影响比较大的案件都是由员工跳槽所引起的。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发生较早的“金育公司案”才成为全国的典型案例。 据工商部门反映,在此类案件的执法中,工商机关感到最头疼的是取证难,其次是如何认定一种信息是不是属于法律所保护的商业秘密。要让侵权人自己拿出“罪证”当然不是件容易的事儿,不过,据胡先生介绍,有个有利之处是在查处中他们可以采取“推定”的办法,即只要当事人讲不出来自己信息的合法来源,而受害方又能证明该涉嫌侵权信息与自己作为商业秘密的信息一致,就可以推定前者侵害了后者的商业秘密。 《江南时报》 (2003年11月29日 第七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