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城镇职工医保新规出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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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9日13:32 海峡网-厦门晚报 |
医保新规新在哪儿 本报讯昨日,酝酿了三年多的《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经过二十多次的修改,终于出台。新规定将从2004年1月1日开始施行。 新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将力图消除过去在小病、门诊医疗费用上存在的浪费现象,同时为大病、住院病人提供更多的医疗保障。 改革背景 我市是全国的医改试点城市,是较早进行医改的城市之一。在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6年来,我市的医疗费用支付办法一直是按“三段式”模式来运行。 随着时间的推移,“三段式”模式导致门诊取药浪费现象突出,参保人员的年人均门诊已达10次,大大超出常规水平;门诊医疗费占总医疗费的比重达到63%,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的使用严重失衡,统筹基金的结余逐年减少,特别是2002医保年度(2002年7月—2003年6月)统筹基金出现收不抵支。 另外,在老政策下,医疗机构机械限制处方金额,或者分解门诊,造成群众就医不便,增加就医成本,老百姓意见很大。 由于全国各地都实行板块式管理,我市与各地的交流、合作、对接上存在障碍。在通道模式下,定点零售药店的工作无法开展。 新的医保模式为“板块式”,即个人账户主要管门诊和小病,社会统筹主要管住院和大病。 一、门诊三段式: 先用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完后,由个人自付,个人自付金额为上年度全年职工平均工资的9%,退休为4%;个人自付后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统筹基金支付大部分医疗费用,但个人仍应承担一定比例的费用: (1)5000元以下:三级定点医疗机构28%,二级 23% ,一级 15%; (2)5000-1万元:三级15%,二级10%,一级6%; (3)1万元以上:三级10%,二级7%,一级 4%。 二、住院两段式: 先用现金或个人账户支付起付线费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支付,二级4%,一级2%;起付线以上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但个人仍须承担一定比例: (1)1万元以下:三级16%,二级12%,一级 8%; (2)1万-2万元:三级8%,二级6%,一级 4%; (3)2万元以上:三级6%,二级4%,一级 2%。 上述门诊和住院起付线及个人自付比例,退休人员减半计算。 增加参保人员持IC卡使用个人账户资金一定额度到定点药店购买非处方药,用于本人小病,常见病治疗。方便参保人员,减少就医成本。 设立医疗困难救助基金,对因自付医疗费过多而影响基本生活的参保人员进行补助,保障其基本生活。 调低缴费年限,由男30年、女25年分别调低为男25年,女20年;不再明确界定不足年限用人单位和个人的补缴责任,由单位和个人协商确定,减轻用人单位和个人的负担。 增加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等管理相对人的管理规定条款,强化管理。 改变门诊定额结算办法,以消除机械限制处方、分解处方等不规范医疗行为,减少医患矛盾,减轻参保人员就医成本,方便参保人就医。 住院、门诊个人付费一降一升 比照医保新旧政策,可以看出,门诊的个人付费上升了,而住院的个人付费有较大下降。这是为了对门诊浪费行为进行制约,保障因大病住院的参保人员的利益。那些确实需要花费大量门诊费用来治病的参保人员,个人负担会增加,对这部分人群,需要通过日后的医疗困难救助基金来解决。 举例为参保人员算笔账。 大病住院 按某职工个人账户余额3000元,一次住院花费1万元来计算: 老政策:个人账户3000元用完,进入个人自付段,为上年社平工资的8%,17856×8%=1428.5元。进入社会统筹后,5000元以内的,个人自付15%,为5000×15%=750元;超出5000元的571.5元个人需自付8%,为571.5×8%=45.72元。 总计:个人账户支付3000元,自付2224.22元,社会统筹支付4775.78元。个人账户为零。 新政策:按最高比例的三级医疗机构计算,个人付费还是有很大下降。先用个人账户支付上年社平工资的6%,即17856×6%=1071.4元。剩下的8928.6进入社会统筹,个人自付8928.6×16%=1428.6元。 总计:个人账户支付1071.4元,自付1428.6元,社会统筹支付7500元。个人账户尚余3000元-1071.4元=1928.6元。 门诊看病 老政策:个人自付金额为上年度全年职工平均工资的8%,退休为3%。新政策增加一个百分点,个人自付金额为上年度全年职工平均工资的9%,退休为4%。 进入统筹后,老政策为不分医疗机构等级,5000元以下个人自付15%;5000——1万元个人自付8%;1万元以上个人自付5%。 新政策:在发生费用的这三个等级基础上,按医疗机构等级分级,除了一级医疗机构与老政策持平或下降外,二级、三级医疗机构都有很大上调,三级医疗机构的上调比例将近或达到两倍。比如,到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进入统筹后费用在5000元以下的,个人付费比例为28%。 一年中,两次或两次以上住院,每次起付标准降低一个百分点。 (陈心华 厦门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