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山西解决民工欠薪新办法比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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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30日01:04 人民网 |
读了人民网11月26日的一条新闻标题很兴奋,《山西拖欠民工薪水有了解决新办法》。民工兄弟终于不要再为讨不到血汗钱盼死盼活了!然而,待到把这条消息看完时,初起的欣喜便荡然无存了。 山西的新办法新在哪里?该消息介绍,为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近日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省建设厅联合下发通知,作出规定:建筑业企业“当期足额支付工资确有困难的,可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预支,待年终或工程完工时(仅指建设工期少于一年)一次性结清。” 空欢喜,了无新意!许多建筑企业过去不都一直是这么“玩”的吗?据资料介绍,山西省城市最低工资标准分为4类地区4个标准,最高月工资为300元,最低月工资为180元。“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预支”,每个月的预支不过180元至300元,下欠的是大头,到时如何讨要?试问,联合发文的两个政府行政部门可否予以担保?不然,“一次性结清”还不是“水中月”、“镜中花”?民工欠薪的恶根是什么?就是“预付”!农民工兄弟吃“预付”的亏、上“预付”的当,够多的了!一些黑心老板正是仰仗“预付”的“花花绕”来欺骗敲诈民工血汗的,待到“年终或工程完工时”,他们总能生出诡计邪招,赖着不与结算或光结算不付钱或付钱不结清,更有甚者铺盖一卷,逃之夭夭,打工仔、打工妹哭天喊地,就是跳楼上吊也无济于事。 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这就是说,对农民工必须按月足额支付工资。所谓“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预支”的“土政策”,显然与《劳动法》相悖。人们不禁要问,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作为一个省级《劳动法》执法主体机关和劳动工资综合管理部门,是怎么学习、理解和执行《劳动法》的?所发的“红头文件”竟然如此荒唐,对农民工极不负责任。这种所谓的“解决民工欠薪新法”,使建筑企业“不按月足额支付工资”的违法行为合法化了,只有建筑企业老板欢迎,农民工将更加倒楣,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将会更加严重。 同样是解决建筑企业欠薪问题,北京的“新法”就与山西截然不同。北京市建委主任刘永富日前表态:今后,在京务工的农民要和企事业单位职工一样,按月领工资,从而避免因“每年一结”导致的年终拖欠工资。(据11月24日人民网)北京的做法,实可谓“真心爱民,一心为民,诚心富民”(借用胡锦涛语)焉!堪称治欠薪的“釜底抽薪”之策!坚持按月足额发放,年终也就用不着再搞上下齐吆喝、满社会沸沸扬扬的“讨薪大行动”了。今后,北京若果能采取坚决的有效的措施,确保农民工“按月足额领工资”,京城“年终讨薪大行动”将不复再有。如果全国各地都能效法北京的做法,农民工欠薪的丑恶现象即可很快在全国消失。 一定有人反诘,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建筑企业老板哪来钱?工人工资是企业成本。不管经营什么企业都得要有本钱,没有本钱谈何经营?至于本钱如何解决,那是老板的事情。实在没有本钱,就不要干,就别当老板。这话有点冷。不冷,如何让民工热?记得前些日有的地方提出,对建筑企业进行资质审核时,必须审核工资支付能力,要有民工工资专项储备,否则不准“入局”。这样做,合情合理合法,正可以与“按月足额支付工资”相得益彰。希望国家有关部门综合参考,制定一个有效的切实可行的根本解决农民工欠薪的好办法。 :来源:人民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