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睡”不是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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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30日02:42 新京报 |
昨日《新京报》评论版发表了江南雨先生的《罚睡:令人感动的行政处罚》。作者对湖北高速公路管理支队八大队巡警对疲劳驾驶司机“罚睡3小时”的执法行为颇为赞赏。但对文章将“罚睡”认定为行政处罚,笔者有不同看法。其实,罚睡不是行政处罚,它本质上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所有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政处罚种类中,根本没有所谓的“罚睡”这种行政处罚。 事实上,罚睡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所谓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执法部门为了维护社会安全秩序,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为预防或制止某种可能或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或危害社会及公民安全的行为而依法采取的紧急性行政执法行为。对照“罚睡”,明显符合行政强制措施的特征,具有临时性,不具有制裁性,因而从本质上属于行政强制行为。 尽管罚睡这种强制措施在法律上无明文规定,但由于它是一种即时强制,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不利影响较小,因此法律上并不过分强调法定程序。罚睡与公安机关对酗酒的人可以管束一样,均属即时行政强制措施范畴,不属行政处罚。劳力(山东教师)(来源:新京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