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规”不能违背法律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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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30日04:10 红网 |
武汉市近日有这样一件事:王小姐所在的某房地产公司有一条不成文的规定:恋人、夫妻不得在同一公司任职。王小姐与同一部门的一名男同事情投意合,发展为恋人关系。几天前,领导分别找她和男友去谈话,主要内容就是打算送她或者男友去其他城市的分公司“学习交流”,王小姐说,这其实就是“调派”。谁去谁留?王小姐被“保工作”还是“保爱情”这样一道“选择题”搅得心烦意乱。(武汉晨报,2003年11月24日) 为加强管理,不少行业都制定了自己的行业规章,某些单位在其内部也有若干规定。这本来是好事。这实际上也是加强法制与制度建设的一个不可缺少的方面。然而,这种“行规”无论如何也不得与有关的法律法规相违背;换句话说,其有效性只能在合乎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才能得以实现,否则视为无效。 从法制层面看,《劳动法》及任何相关之法律都没有也不可能规定在同一单位内部职工之间不得有“恋人关系”或“夫妻关系”存在。《婚姻法》更不会禁止同一单位或部门内部的人们结成婚姻关系。上述房地产公司关于夫妻不能在同一单位工作之规定(即使是不成文之规定),纯属“土政策”,有悖于法制。 从实际情况看,上述规定也是违背常理的。试想,在同一单位工作的男女由于工作及人际关系等诸多因素,接触较多,彼此了解,产生爱情,这不是很自然而又正常的事情吗?那么,作为职工所在单位不是为职工的家庭生活提供方便而是恰恰相反,棒打鸳鹦,拆散恋人,岂不是显得残酷而太缺少“人情味”了吗? 当然,由于工作之需要,恋爱关系也好,夫妻关系也罢,正常调动,难以照顾,则无可厚非。上述情形,显然与此无关。 必须明确的是,人们不能把上述房地产公司之规定与我们时常谈到的领导干部“回避制度”混为一谈。中共中央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明确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第五十三条)。其中说,“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显然,这种“任职回避制度”是有特定内涵的:其一,必须是“领导干部”而非一般职员;其二,回避的对象应该是“夫妻关系”等特定关系而非包括“恋人关系”在内的其他任何人际关系;其三,即使有上述关系需要回避的,对于所应回避的部门也做了严格的限制,例如一方“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而并非是同一个大单位内的任何职务都不可以。 限制或禁止“恋人关系”在同一单位工作的情况可能不具有很大的普遍性,但我所强调的并不完全在这样一个规定本身是否正确或是否合乎法制。我之所以在该问题上“较真”一番,主要是想表明这样一种意向,那就是,在当今各项事业都在力行改革的年代,我们不仅需要热情,而且更需要理智和科学态度;在口口声声要加强法制建设的时候一定要严格按照法治精神办事,而决不可用某些“长官”个人之主观“随意性”或任何不合时宜的“土政策”代替之。(稿源:红网)(作者:王克安)(编辑:杨国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