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犯罪嫌疑人示众于法无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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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30日04:10 红网 |
据广州公安金盾网消息,11月28日上午,广州天河区公安分局在两个广场召开公开处理大会,“宣布对冉旭光等20多名涉嫌抢劫、抢夺、盗窃的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从同时发布的照片上,可见穿统一灰蓝色服装的人站成一排,被民警押着。当天,东山区公安分局在英雄广场召开同样的大会。前一天,广州市海珠区、深圳市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警方都举行了类似公开处理大会(见28日《深圳商报》)。据报道,这样作是“为在社会上形成强大的震慑声势”。然而,笔者却找不到将已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再集中起来“执行逮捕”的任何法律依据。笔者认为,这样做有将犯罪嫌疑人公开示众的违法之嫌。 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是对确有证据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侦查手段之一,通常在刑事拘留的基础上经检察机关批准后完成。对于已被拘留、羁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来说,被批准逮捕并不改变其人身自由已被限制的状况,该在哪里关押还在哪里关押,并无法定程序要求再到大庭广众之中“执行逮捕”。公开处理大会上犯罪嫌疑人的统一着装,已清楚表明他们来自看守所,“执行逮捕”实际上只具有示众意义。 然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未经人民法院终审的犯罪嫌疑人不能确认其罪。甚至,对于要枪毙的罪犯“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那么,对已经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更无理由拉到广场上举行一番具有示众性质的“执行逮捕”仪式。 值得深思的是,公开处理大会这种没有法律根据的做法非常普遍。笔者上网检索,竟获得11.5万条相关信息。其中既有针对犯罪嫌疑人的“执行逮捕”,也有对交通违法人员的治安拘留,还有些地方则将对某些公民的劳动教养决定和对犯罪嫌疑人的批准逮捕“一锅煮”。这种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将涉嫌犯罪和一般行政违法行为混淆的做法,是与法治精神背离的。例如,据10月31日《晶报》报道,深圳“市交警局在宝安区都之都广场召开交通违法人员公开处理大会,宣布对23名交通肇事和严重违章行为人进行公开处理,其中9人被刑事拘留,4人被治安拘留,10人被行政拘留。” “公捕”大会、公开处理大会等形式,在我国有很长历史,“文革”中曾被林彪、四人帮一伙利用,迫害革命干部、知识分子和其他无辜群众。这种大轰大嗡的做法看似能大造声势,实际上是一种虚张声势。犯罪分子到底怕什么?怕我们的声势,还是更怕我们扎扎实实的工作,更怕严格依法办事?结论无需赘述,“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就说明了一切。 法治的力量,在于其对犯罪分子的依法准确打击。“公开逮捕”虽可羞辱其面子,却未必能震慑其灵魂。然而,一些同志一旦面对较严峻的治安形势,却往往容易倒退思维,跟着非法治的老感觉、老习惯走,用简单化手段应对复杂斗争,这,大概是一些地方喜欢对犯罪嫌疑人示众或者变相示众的内在原因。(稿源:红网)(作者:江南雨)(编辑:杨国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