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维修金这样管理你同意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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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30日06:22 成都日报 |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记者康庆)昨天,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成都市公众信息网上全文公布。如果你对这些条例有什么意见,即日起,可用信函或者E—mail的方式寄到市政府法制办或yangyt@chd.cei.gov.cn电子邮箱中。 《办法》共六章三十六条,分别从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代管、设立、续筹、使用、法律责任等诸多方面作了原则阐述。 解读1 专项资金专用维修 《办法》指出,本办法所称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后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资金。凡是住宅小区或单幢楼房内,共用的上下水管道、电梯、消防及安全监控设施设备、道路、路灯、非经营性停车场和有关公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及物业管理用房等都属于共用设备。 专项维修资金将实行统一缴存、专户存储、业主决策、专款专用、统筹监管的原则合理使用。成都市房管局作为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是专项维修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专项维修资金的统一归集和监督管理。 解读2 专项资金按比例缴纳 《办法》指出,商品住房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分别按一定比例缴纳。 配备电梯的商品住房——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售房款的1%缴存;购房人按照购房款的3%缴存。 未配备电梯的商品住房———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售房款的0.5%缴存;购房人按照购房款的2%缴存。 业主大会成立时尚未出售的商品住房,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在业主大会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按同期房地产转让市场指导价的2%—3%,将该房屋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还指出,若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该房屋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移,原业主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的余额,由受让人向原业主支付,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读3 业主可查询资金分户账 《办法》指出,市房管局应与委托专户管理银行办理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的设立、缴存、使用、结算等手续和金融业务。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立账,并以房屋门号设分户账,记载分户账的缴存、使用、结存等情况。 业主大会成立前,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统一代为监管。此外,专户管理银行还应当接受业主查询。 解读4 专项资金按规定列支在 《办法》中,对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作了说明,坚持“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按规定列支。 ·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全体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用于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该幢房屋业主按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用于房屋单元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该单元业主按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解读5 严处挪用专项资金 《办法》强调,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房产管理部门都不得擅自挪用专项维修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