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炬一审被判20年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30日08:54 广州日报大洋网 |
本报讯(记者李钢通讯员邬耀广)昨天,广州中院对深圳市原副市长王炬受贿、滥用职权一案进行一审宣判。王炬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0年。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王炬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广州中院遵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三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1991年,王炬担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兼建设局局长,主管城建、国土规划工作。从1991年至2000年春节,王炬先后4次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50万元、港币5.3万元。 1998年至2000年间,王炬担任深圳市副市长,主管全市城建工作。期间,先后5次收受王某某人民币25万元,收受黄某某港币5万元,收受丘某某人民币3万元和港币5万元,收受黄某3000美元和2万港元。 在深圳市温莎广场项目开发中,由于王炬滥用职权的行为,致使国家减少地价款收入共计人民币1亿多元。 广州中院认为,王炬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构成滥用职权罪,情节严重。遂判决:一、王炬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二、王炬被扣押的财物中的赃款人民币78万元、港币17.3万元、美金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