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薪成疾呼唤政府加速转型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30日10:01 南方都市报 |
社评二条关注“年底欠薪问题”之二 雇人就得给人家开钱,这是最基本的商业伦理,也是最基本的法律原则。然而,总有一些不良企业在践踏这种伦理和法律原则。当此之际,政府就应当站出来,而且尽快地站出来,要求这些企业履行其对于工人的承诺。 应当承认,现有的劳动法律对此着墨不少。根据相关规定和法律,来自外地农村的工人和其他一切劳动者一样,平等地享有合法得到自己劳动收入的权利。工人可以首先通过劳动仲裁寻求解决纠纷,如果仲裁不成,则可以到法院起诉企业。 然而,尽管有这些看似全面的规定,但拖欠工薪问题却似乎未见好转。一个重要原因是,解决劳动纠纷的机构,很难不受城市中歧视外来工的普遍心态的影响。索取工资者是外地人、拒绝履行劳动合同者是本地企业主。企业主靠着在本地深厚的人脉,可以轻易地操纵权力网络,让解决方案有利于自己。 由当地人组成的劳动仲裁部门具有保护本地人的倾向,或许还可以容忍,但如果法院也不能替工人伸张正义,工人就真的是走投无路,于是被迫采取不合法的极端措施,来伸张自己合情合理又合法的权益,制造出一个又一个人间悲剧。 众所周知,国家的一个重要职能,就是强制执行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的合同,强制企图中途毁约的一方当事人履行其已经作出的承诺。企业主拖欠工人工资纠纷就属于典型的不履行合同行为,劳动管理部门和法院自然应当强制企业主履行合同,为工人伸张正义。 但在现实中,劳动管理部门和法院却常常不能切实履行其天职。问题在于制度上的缺陷:劳动部门和地方各级法院基本上是属于地方的劳动部门和法院,而不是整个国家的劳动部门和法院,所以,劳动部门和法院的工作人员也容易忽视保护外来工权益,甚至受当地民众心态影响,而歧视外来工。 二十多年来,各大城市的人口格局都已发生了重大变化。从外地农村来的工人,已经占城市构成人口中一个不小的比例,在有的地方,甚至远远超出当地人口。这些地方的政府必须面对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各级政府究竟是谁的政府?仅仅是户籍在本地的民众的政府,还是全体居住在这个城市的民众的政府?人大制订地方性法规,是保护本地人的权利,还是平等地保护居住在本地区的一切民众的权利?法院仅仅是当地人的法院,还是全体居民的法院? 各地政府似乎在有意无意地回避这个问题。政府没有及时根据经济、社会的剧烈变动适时转型,可能是近年来企业主拖欠工资的情形不见改观的根本原因所在。因为企业主发现,不履行对于工人的承诺,并不会受到什么制裁。这种立法、行政和司法环境,显然纵容了不良企业主。 不管从哪个角度看,地方政府对于民众的治理,都应当奉行属地原则。它如果要管理其辖区内的所有人口,要求这些民众履行其对于社区和当地政府的财政、法律义务,那相应的,这个政府也就必须平等地对待所有居住在其辖区内的人口,对其提供同样的公共服务。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政府之权力与责任及民众的义务与权利之间的对称。 当然,要让一个基本上由本地人组成的地方政府在本地人与外地人之间保持公正,是一件相当困难、甚至不可能的事情。唯一有效的办法是将这样的纠纷,提交给一个超越于两地之上的机构来解决。发生在两个不同地区的居民、企业之间的纠纷,原则上,当事人可以要求由一个全国性机构来解决。同样,当一个外地工人在与企业主发生劳动纠纷时,原则上他可以要求由一个全国性仲裁机构和法院或者其派出到地方的机构来处理。这样,起码在程序上可以保证公平。而程序上的公正,其实是最基本、也最重要的公正。没有程序公正,仅靠若干仲裁员或审判员一时的善心,是无法保障公正的。 政府改革应对这方面有所考虑。涉及解决纠纷的政府机构,除解决本地区居民与企业间纠纷的地方性机构之外,还应当有一个独立的全国性系统,专门负责不同地区间居民和企业的纠纷。这些全国性机构体系也可以有自己的派出机构,在人事、财务上实行垂直管理,尽可能不受地方政府和地方利益团体的影响。这些机构将执行全国性法律,尤其侧重于受理涉及民众基本权利的案件,从而真正地实现民众在全国范围内的平等、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 本报特约评论 秋风(北京 学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