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者有了法规撑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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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30日14:49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
本报讯 (记者 李茗实习生王桐)一定要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切身利益,不能让英雄流血又流泪。《陕西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昨获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将于2004年1月1日正式施行。 见义勇为升学就业优先 《条例》规定,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贡献的,将由省政府依法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给予5万元以上的奖金,在全省范围公开表彰;有较大贡献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法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给予2万元以上的奖金,在全市范围公开表彰;在本县(市、区)有较大影响的,由县(市、区)政府依法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给予5000元以上奖金,在全县(市、区)范围公开表彰。 见义勇为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升学、入伍等方面的优先待遇。 见义勇为就诊医疗费用有保障 医疗机构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应及时抢救和治疗,不得推诿或拖延。 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误工费及丧葬费,依法由加害人承担,但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先行支付。先行支付的单位和部门依法享有对加害人的追偿权。没有加害人的,由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条例》规定承担。另外,受益人也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见义勇为负伤者的医疗费支付方式是,见义勇为者所在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工伤保险规定支付;所在单位参加医疗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所在单位以上两个保险均未参加的,由所在单位支付;其他见义勇为人员,从当地见义勇为奖励专项资金或者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基金收益中支付。 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丧葬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有用人单位的,由该单位支付;无用人单位的,从当地见义勇为奖励专项资金或者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基金收益中支付。 见义勇为致残视同工伤 见义勇为致残的,其医疗终结后,符合评残条件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评残并享受有关待遇;有用人单位的,由单位视同工伤对待。 治疗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见义勇为负伤者医疗期间,属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职工的,享受在职职工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无用人单位的,从当地见义勇为奖励专项资金或者见义勇为基金收益中给予适当补助。 因见义勇为牺牲的,由所在单位比照因公死亡对待;无用人单位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因战死亡的民兵民工抚恤规定办理。 对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者致残失去劳动能力的人员,其亲属生活确有困难的,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