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出台爱国卫生条例 公共场所全面“禁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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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30日14:56 中国新闻网 |
中新网11月30日电据荆楚在线-湖北日报报道,以后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不仅要受道义谴责,还将面临警告、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等处罚。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昨日表决通过的《湖北省爱国卫生条例》,作出此项规定。 根据该条例,公民在城区的街道、广场、绿地、居民区和其他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烟头、纸屑、口香糖等废弃物,执法部门可处以警告、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予以清理或清除。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介绍,将于明年2月1日起施行的爱国卫生条例,旨在强化全民健康意识,养成文明卫生习惯,改善卫生条件,减少健康危害因素,提高公民健康水平。 该条例规定,每年四月为全省爱国卫生月,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城镇、卫生乡村和卫生先进单位等活动。没有获得卫生城镇或卫生先进单位称号的,取消评选文明城镇或文明单位的资格。 该条例还对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建立健全健康教育网络、改善农村居民饮用水卫生条件等作出了相应规定。 据报道,目前全国已有20多个省、市、自治区制定了爱国卫生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记者任浩、通讯员田晓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