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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1日01:40 人民网 | ||||
新闻点击: 患病丈夫失“性趣”遭妻起诉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南丹法院审理后认为,卢某有患病的原因,但妻子陈某也有疏于理解和照顾的过错,且夫妻感情也没有完全破裂,因此判决不准离婚。陈某上诉后认为,丈夫患难以治愈的性疾病,无性功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法院应判决准予离婚。 河池市中级法院二审认为,丈夫卢某患病影响夫妻生活引发矛盾,是由于双方疏于沟通所致,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况且卢某所患疾病在医学上也无证据证明是难以治愈和无法治愈的疾病,作为妻子的陈某应理解和支持丈夫治愈疾病,但陈某在未作任何努力的情况下就起诉离婚,这种推脱的做法是不对的,因此驳回了陈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评说链接: (作者:郭之纯) 近年来,随着女性自我权利意识的觉醒,大胆追求“性福”成为一种潮流。应该说,这种潮流有进步意义。然而,笔者觉得这种追求一定要局限于一定的框架之内,万不可“唯性是取”、甚至“无性不欢”。假如以此来作为婚姻生活的全部,“逐性而居”、“唯性取人”,这不仅是不严肃的婚姻态度,还会给人际关系社会生活等带来隐忧甚至灾难。性是婚姻维持的必要条件,但不能在全部的时间都是必要条件。具体说来,前列腺炎只是偶尔的普通疾病,虽然影响了性功能,但只是暂时的。作为一对经过恋爱结婚过程的夫妻,应该有这种基本的“担待”之量。 笔者认为这样的做法也不违背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的基本原则。新《条例》充分体现了尊重婚姻自由的原则,给予了人们更多的婚姻自主权利,但这并不表示可以轻率对待婚姻。新《条例》的基本精神是“以人为本”,对这个“人”字的概念,我理解其更多的是“人文”之“人”,是广义的“人人”,意即让多数人的婚姻质量更有保障。具体到离婚一事,新《条例》的立足点是使其变得“容易”,但并不支持“轻率”;假如因为新的《条例》出台,使随便一个理由便可以轻率离婚,可以肯定说那不是文明的进步,而是文明的倒退。 也许有人会说:离婚是个人的权利,法院(或法律)不能对人的这项私生活权利过多干涉,也不能做道德的判官。诚如是。然而从另一方面说,笔者觉得这却有“泛权利论”之嫌。法律应该比每个个体都更具理性,应该通过限制人们的非理性行为来保证社会的整体理性,因此,法律面对某些人基于“冲动”作出的决定应慎之又慎。 (作者:练洪洋) 但是从法律层面上说,法律并没有作出公民在配偶患病时不得提出离婚诉讼的规定——当然精神病除外(精神病也并不是不能离,前提是必须把对方安排妥当),也就是说公民有权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提起离婚诉讼并获得支持。法院在追究原告的道德责任并因此而不准离婚时,法官就不是法官,而是道德判官,手中抡起的不是法棰,而是道德大棒。 且不说法官坐到道德审判席上是否是另一种形式的枉法(或许称好心好意的枉法),就从道德层面上说事,要是站在妻子的角度看问题,丈夫患了前列腺炎(这种病确实不易治愈),几年都不能尽人伦,这对于正当盛年的妻子来说就是道德的吗?法院凭要人家应该承受这种痛苦,并苦等遥不可及的“性福”呢?把法律的事,交给法律;把道德的事,交给道德。各司其职,互不干涉,这样的社会公众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才能得到保障,这样的社会才有可能谈得上法治。 编辑留言: 患病丈夫失“性趣”遭妻起诉,性>爱?一二审法院的判决都拒绝了陈某的“休”夫请求,法律面对某些人基于“冲动”作出的决定应慎之又慎?假如婚姻生活中失去了性爱,您将作何选择?面对患病的丈夫和追求“性福”的妻子,假如您是法官,又将如何判决?欢迎广大网友各抒己见,进行探讨。请将感言写入留言板,或将评论稿件寄至观点频道信箱。来源:人民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