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鸣:引咎辞职,还应“罚当其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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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1日08:26 人民网 |
网友:朱正楷 目前,四川省委组织部召开新闻通报会,出台《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暂行办法》,它明确规定9种情形,领导干部要引咎辞职。新闻报导后,网友锦秀文发表署名文章《》,指出《办法》没有明确规定干部引咎辞职后所能得到的结果和去向,干部引咎辞职后,还可能异地做官、明辞暗迁,为堵住这一漏洞,提高责任意识,锦秀文指出,《办法》应载明干部引咎辞职意味政治生命终结。文章发表后,网友俞洲发表署名文章《》,指出对引咎辞职干部,不应“一棒子打死”,痛改前非者,应给将功赎“罪”的机会。 俞洲对锦秀文的批评很中肯,锦秀文敏锐地发现了《办法》没有下文的漏洞,想借引咎辞职“永不录用”这剂“猛”药,堵此漏洞,用心是好的。但这剂药对有的人来说,是有点过“猛”了,俞洲对他们的保护很正确。但我想从另一个方面提醒网友锦秀文,这剂药对另一些人来说,不仅不“猛”,而且还可能是助其逃脱责任的“法宝”。有的人,违反工作决策程序,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作严重失职,致使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恶性事件,对他们,仅“引咎辞职,永不录用”,不仅不能给国家人民血本无归的损失讨到一个说法,而且还有负激励作用,更多人会看到“引咎辞职,永不录用”可以在犯大错后蒙混过关,实现“软着陆”,是一个“安全通道”,即使“永不录用”,也值得。实际上“引咎辞职,永不录用”并不能达到提高干部责任心的预想效果。 唐太宗李世民说过:“赏当其功,无功者自退;罚当其罪,为恶者咸惧。”关键要罚当其“罪”,引咎辞职官员必须承担与其过错大小相当的责任。我认为,应建立一套办法和机制,官员引咎辞职后,应对其过错大小行评估。引咎辞职官员首先必须承担与其过错大小相当的过错责任,受到应有的惩罚。其次,才可以谈是否可以继续“录用”。有些官员,“引咎辞职”不足以抵消其过错责任,“引咎辞职”后,还应继续追究其责任,对国家人民的损失进行交待。有些官员,过错责任尚不及“永用录用”,“引咎辞职后”,只要承担了相应的过错责任,深刻认识错误,则应该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因此,官员“引咎辞职”后,可否再“录用”的前提是,引咎辞职官员是否已承担了过错责任。 在这里,提醒一点,认识错误,不等于承担责任。不可仅仅因为痛改前非,就给其“戴罪立功”的机会,那样就等于借钱给一个上次借钱还没还的人去办事,将会又一次拿国家人民的利益去冒险,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是可以到处随意交的学费,必须按照“行使权力,就要负相应的过错责任”的原则来办事,否则,就是拿国家人民的利益冒险。因此,干部引咎辞职后,应首先对其过错责任进行评估,罚当其“罪”,使其承担应有的过错责任,对国家人民的损失有所交待,同时教育自己和他人,然后,才可以根据其认错情况,决定是否可以继续“录用”。 相关文章:来源:人民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