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管砸伤二龄童 楼主须负七成责任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1日08:59 金羊网-新快报 |
两岁女童在自家楼下玩耍时突遭排污管“从天而降”砸中!记者上周四获悉,这宗因幼童被楼房排污管砸伤而引起,受害者状告楼房所有人、管理人和该排污管使用人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已二审终结,广州市中院维持花都区法院的一审判决:楼房所有人、管理人即某村委会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一次性支付给受害人婷婷五千余元。 新快报记者 张斌 通讯员 韩英 事发2001年3月10日下午2时左右,婷婷在自己居住的楼下玩耍时,该楼东南角用于雨水排泄的排污管脱落,砸伤婷婷右手。婷婷父母立即送女儿到附近某医院进行简单清创,后转到花都区某医院住院14天。婷婷疗伤共花费医疗费用5954.43元、交通费37元。 婷婷无端遭遇“横祸”,该找谁赔偿呢?婷婷的父母咨询律师后提起了诉讼。婷婷的法定代理人认为,该楼房是某村委会于1991年7月报建的,至今尚未办理房产证。村委会作为产权所有人和管理人,对造成此次事故应负主要责任;该楼201及202房的业主,是该排污管的使用者和受益者,负有对该排污管的保养义务,明知该排污管出现断裂仍不采取保养措施,应负次要责任。因此共要求三被告人赔偿原告住院治疗费、营养补助费合计66532.93元,其中精神损失费50000元。 被告村委会则辩称: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前,村委会对原告被砸伤一事一无所知;婷婷是两岁小孩,其监护人应履行监护责任却任由婷婷四处走动,从而导致其受伤,监护人应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应自负全部责任。 被告201及202房使用人辩称:他们根本不知道原告被排污管砸伤,且楼房的排污管是整座楼共同使用的,不同意赔偿。 本案在第二次开庭时,原告以被告村委会是该楼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为由,不再要求二楼的房屋使用人承担责任。 花都区法院审理认为,楼房是由村委会报建的,虽将部分房屋卖与他人,但至今未办房产证,故被告村委会仍是该楼所有人,应对包括属于公用设施的排污管在内的楼房设施负有管理、维护的义务。其因疏于维护,致使排污管断裂而砸伤原告,又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对该案,应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规定的有关赔偿标准合计赔偿7234.27元。而被告村委会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5063.99元。 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广州市中院二审维持花都区法院一审判决。(子琦/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