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故意拖欠又与民工何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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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1日09:29 贵州日报 |
金黔在线讯11月13日,滕以来先生在《南方周末》撰文认为,对非故意拖欠“请从包工方的角度认真反思一下欠薪问题,并切实往深处挖一挖真正让民工劳无所酬的主要根源究竟在哪里。” 挖根源是不错的,要真正解决问题必有此前提。但问题在于,民工欠薪问题究竟要不要站在包工方的角度来体恤后者。也就是说,我们必须弄清楚,包工方因为发包方拖欠工程款就拖欠民工工资是不是有理。我的答案是,无理。 此间的三方是两种契约关系,即发包方和包工方,包工方和民工。民工付出劳动,必然得到包工方的经济回报,此为天经地义的事情。包工方在承揽活路时,就应该做好了工程款被拖欠乃至被欺诈的风险心理准备,同时也做好了无论如何必须保证工人工资的准备。发生了工程款被拖欠等纠纷,就应该通过诉讼等渠道来解决,而民工与此无关。套用赣南客家人的谚语说:“一还一,二还二;秤归秤,砣归砣。” 现在滕先生有意无意中模糊了两种契约关系的界限,仿佛要将三者捆绑成利益共同体。但民工和发包方决非利益共同体是显而易见的。那么,和包工方又如何呢?请看滕先生文中的一段话,“据某建筑公司的一位老总坦言,大凡具备工程建设一定资质的民营建筑企业,大多数是依靠勇于吃苦耐劳的民工队伍搞建设,只要想谋求企业的更大发展就没有不想长远留住雇工的。”如果老总在谋求企业更大发展的过程中,对这些想长远留住的雇工给予了“合伙人”的优待,对包工方工程款被拖欠的问题,民工可以表现予以同情的高姿态,但没有义务和包工方一起吞苦水。将三者捆在一起,只能是民工吃亏,毕竟大多数包工方在欠款情况下还能过得不赖甚至很好,而民工却随时有生活之虞。而且,正是因为我们一向用推己及人的思维来看待不应该推己及人的纠纷,才导致我们对三角债之类的问题束手无策。 作者:肖郎平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