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柱县一市场开发建设过程中 招商局长成了大股东(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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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1日10:09 贵州都市报 | ||||
为此引发诉讼,官司已打到黔东南州中院 金黔在线讯最近,天柱县出现一件怪事,经过3年招商开发建设的县城内黔天边贸城中心市场初具规模,刚开始招租经营户时,原县招商局主持工作的副局长罗光友同时竖起广告牌,称自己也是中心市场合伙人,奉劝经营户不要盲目进场。众多经营户弄不清这是怎么回事,一时议论纷纷,也不敢贸然行动。 记者首先找到开发该市场的四川广安市客商王怀周。据王介绍,2000年8月20日,他作为乙方经过公开招投标与甲方天柱县人民政府签订了新建黔天边贸城中心市场协议,甲方出让约80亩土地给乙方作中心市场和商品房用地,土地出让价为每平方米60元,付款分两次进行,中心市场由乙方总投资3600万元修建,协议还规定了双方的责权利。之后王怀周在当年11月10日前分三次将首期征地费150万元交付政府指定的招商局帐户上,并于2001年1月15日注册了“四川广安天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柱分公司”营业执照,取得了土地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应证件,开始了单独投资,并组织人员进场施工。2001年8月16日,时任招商局副局长的罗光友利用职务之便,以市场的拆迁安置、开路口等许多需要政府协调的工作为突破口,让王怀周签订了一份《合伙开发天柱中心市场协议》,制定合伙控股资金为200万元,王出110万元,罗光友出资90万元占股份45%,双方超过的资金为拆借资金,按20‰计月息,协议中,王、罗也作了责权利的划分。 记者通过天柱县委宣传部,找到罗光友进行采访。在两位县委宣传部副部长的陪同下,罗光友以现在案子已经打到黔东南州中级法院,许多问题不便回答为由,拒绝了记者提的一些问题。他告诉记者,自己作为主持工作的副局长,招商局仅是计委下属的一个部门是事业单位,他不是国家公务员,根据县党发(1997)27号文件《中共天柱县委、县政府关于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创办经济实体的若干规定》第四条,鼓励干部职工集资入股兴办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可以独资、也可以合资或联营兴办,他强调自己或其他股东都可以参与天柱的中心市场开发建设。 罗光友还向记者介绍:正式合同签订后,王怀周多次请他帮忙引资入股共同开发,并写了《委托书》,大意为:为使购房户和经商户对中心市场热心,使他们对投资中心市场有信心,王怀周全权委托罗光友帮助宣传、招商,时间是2000年10月25日。罗受委托后当天筹集到44万元转入招商局的临时帐户,在当年底,罗就为中心市场筹集了153万余元放在招商局的帐上,而王三个月后才集资80万打入招商局,为防止挪用及诈骗,合伙的财务未建立时,王的购地款和天柱的股东购地款都分别交招商局,双方确认签字有效。罗与王签的《合伙开发中心市场协议》是在股东们催促下,以罗为代表签订的,所以时间是2001年8月16日。 罗光友说:王怀周得到了土地证之后,另一四川老板投入120万元和建行贷款500万元,王于是过河拆桥排挤其他股东,采取了各种手段拒不建立合伙财务关系。诬告他以权谋私、强占股份、违反政策办企业,使他遭受10个月的牢狱之灾。 通过宣传部,记者找到了主管招商的杨副县长。杨副县长说,罗光友身为招商局主管副局长,直接参与并成为招商投资人这一作法不妥,即便是股份制经营也必须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杨副县长强调,自己才调到天柱不久,之前的事也不太清楚,不过王、罗的经济纠纷已向黔东南州中院起诉,在中院判决前政府也不好过多干涉。 对于中心市场外两幅针锋相对的广告牌,在2003年11月25日,王怀周向天柱县法院递交诉状后,法院当天下达裁决书,裁定罗、伍等人立即拆除宣传广告牌,立即执行。但记者发稿时宣传牌仍未拆除。这起纠纷结果将会如何,我们拭目以待。(罗晓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