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罪犯劳动也有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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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1日14:08 人民网 |
人民网福州12月1日电记者从福建省监狱管理局获悉,依据《监狱法》的有关规定,从今年4月份起,福建省监狱全面推行罪犯劳动报酬制度,8个月来每月向参加劳动的监狱罪犯发出劳动报酬共200余万元。有关专家称,这是一项体现人性关怀的功在社会、利在长远的举措。 据了解,福建省监狱管理部门在今年4月份就在全国率先出台并实施《福建省监狱系统罪犯劳动报酬管理试行办法》,全面实施给参加劳动的罪犯发放劳动报酬制度。参加劳动的罪犯每月可领到10多元至300元不等的“工资”。监狱除继续按国家规定标准给罪犯发放生活费用外,还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规定,及时给罪犯发放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和津贴。 罪犯劳动报酬的考核发放实行按日考核、按月兑现,考核与狱政管理、教育改造达标考核相结合。罪犯如果积极改造,可以多领“薪水”,还可以评先进、劳动能手、积极分子,可以多拿“奖金”;凭这些条件,结合平时的表现,可以优先上报减刑、假释。一份来自省监狱管理局的统计表明,按每名罪犯家庭每月要接济狱中罪犯200元计算,如果狱中罪犯自食其力,则全省监狱每年可为罪犯家属减轻经济负担2000多万元。 实行罪犯劳动报酬制度8个月来,福建省各监狱先后收到罪犯家属赞扬这一人性化监管改造新举措的来信2000多封。各监狱的监管改造工作空前稳定。11月份与3月份相比,罪犯违规率下降36%,有些监狱的“严管队”和禁闭室已连续数月没进过一名违规抗改的罪犯。罪犯学习文化、技术的热情高涨,“学技术多挣钱早出狱”已成为他们的现实追求。 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国际法研究所副所长、硕士生导师黄辉评论说:罪犯通常具有不劳而获的思想和好逸恶劳的习性,给参加劳动的罪犯发“工资”可以矫正其恶习,使其释放后能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 省人大代表、法制委委员、原福建省劳动厅厅长郭成土指出,福建省监狱系统依法率先给罪犯发放劳动报酬,非常有益于帮助罪犯获得劳动技能,爱惜劳动成果和来之不易的社会财富,有益于把他们从社会的破坏者变成建设者,也可避免他们出狱后因无技术和钱而重新犯罪。(孙聘基张育强杨涌生)来源:人民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