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修改 更关怀低保户切身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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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2日13:29 海峡网-厦门晚报 |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解读《厦门市城乡居民最低保障办法(草案)》一审后修改情况 本报讯 (记者卢士阳)今天上午,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蔡峰影报告了《厦门市城乡居民最低保障办法(草案)》一审后的修改方案。 对于我市低收入和困难家庭来说,在四个涉及他们切身利益的关键方面,新的《厦门市城乡居民最低保障办法(草案)》作了重要修改。 要点 最低生活保障以二人户为基准,一人户标准适当提高,三人户标准适当降低; 下岗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金、残疾人劳动收入的30%,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一次性安置费均不列入“家庭成员收入”; 删除三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情形:“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未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居民委员会居民家庭人均住户建筑面积超出本市人均标准5倍以上的”,“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年度内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达三次以上的”。 1、“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如何分类 蔡峰影说,大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为两大类及取消原设一人户、二人户、三人户的标准分类,势必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拉平,既不符合岛内居民和岛外居民基本生活消费实际存在的差别,也不符合二、三人户较之一人户其房租、用电等方面人均费用相对较省的实际情况,不利于促进再就业。 根据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他建议保留《办法(草案)》第八条第一款关于最低生活保障按城市、城镇、农村三大类,城市、城镇居民分为一人户、二人户、三人户的标准的规定。此外,法制委员会委员认为,最低生活保障以一人户为基准不合理,因大部分低保户为二人以上户,故建议表述为二人户为基准,一人户标准适当提高,三人户标准适当降低。 2、哪些应“不计入家庭成员收入” 在市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办法(草案)》时许多委员提出,一些抚恤金、补助金、安置费等款项是有特定用途和意义的,不能计入家庭成员收入。蔡峰影说,此次新修订的《办法(草案)》第十一条中新增4项,分别补充规定下岗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金、残疾人劳动收入的30%,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一次性安置费均不列入“家庭成员收入”,从而保障了下岗职工,死亡职工家属,残疾人,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等群体的最低生活待遇。 3、何种属“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情形 据蔡峰影介绍,在此次修改过程中,删除《办法(草案)》第十五条中“三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情形,它们分别为:“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未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居民委员会居民家庭人均住户建筑面积超出本市人均标准5倍以上的”;“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年度内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达三次以上的”。 为何要删除这些条款泥?蔡峰影解释说,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常委会多数委员认为,违反计划生育触犯的是国家的计划生育法,应根据相关法律由相关部门实施处罚,而不能因此限制行为人及其家庭成员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且《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居民最低保障条例》无此规定,因此厦门市的法规作为下位法,不应对上位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做出限制。 对于“居民委员会居民家庭人均住户建筑面积超出本市人均标准5倍以上的”情形,法制委员会认为,该项规定的立法本意是以为有上述情形的居民可以通过租房获得收益,但有些居民住房面积虽超过标准,却因种种原因而无法出租,没有房租收益,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标不应作为不予批准低保的条件之一。有租金收入的可计入家庭成员收入,人均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不予批准最低生活保障。 此外,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常委会多数委员认为,低保户领取低保是法规规定的最基本的生活权利,而非一种舍予;与该权利相对应的义务是如实提供家庭实际收入和积极就业等,而非参加社区义务性劳动;参加社区公益性劳动可予以提倡和鼓励,但不应设定为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条件或强制性义务;且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也无类似规定。 4、申请低保几榜公布合理 居民、村民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过程中,究竟是“一榜公布”还是“二榜公布”更合理呢?蔡峰影认为,“二榜公布”不会影响困难户的申请,而且有利于群众监督申请者是否如实申报,有利于群众监督低保的审批。法制委员会同意这种意见,建议保留《办法(草案)》“二榜公布”的规定。据了解,今天下午,市人大常委会将分组审议《厦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草案修改稿)》。 (厦门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