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拖欠民工工资的工程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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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2日14:58 人民网 |
人民网济南12月2日电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今天下发特急通知,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山东省规定,各级建设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特别是开发项目的监管,严格工程建设审批程序,凡资金不落实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办理施工许可;工程项目建成后,凡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导致用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一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不得投入使用。 施工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要及时拨付劳务费用,确保农民工工资来源。因施工承包企业拖欠劳务费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各级建设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或签订还款协议,否则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并在资质年检时对其资质做出处理。劳务分包企业要设立工资专户,确保按月发放工资,对恶意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要清理出建筑劳务市场。 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国有投资的建设单位资金不到位,拖欠工程款而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监察机关追究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不到位,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对现有项目一律停工,新上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同时要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视情节给予停业整顿、降低或吊销资质等相应处罚。 据介绍,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拖欠单位是第一责任人,有关部门有责任、有义务督促拖欠单位尽快支付拖欠工资并防止新的拖欠。 用工单位必须按月向农民工支付工资,如遇法定节假日,必须将工资提前在离法定节假日的工作日支付。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的,必须向农民工说明原因,并征得大多数农民工的同意,同时报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未履行程序不按月发放农民工工资的,将按拖欠工资处理。 用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王锋)来源:人民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