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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布十项制度防止超期羁押 不得为造势而集中宣判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2日15:52 青岛新闻网-青岛晚报

  据新华社12月1日电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为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而推行的十项制度:建立超期羁押预警机制;实行严格依法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法律措施的制度;建立及时通报制度;完善依法独立审判制度;建立严格的案件发回重审制度;坚持有罪依法追究,无罪坚决放人;完善及时宣判制度;建立高效率的送达、移送卷宗制度;坚持超期羁押案件月报制度,做到月清月结;严格执行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度。以下为部分制度解读。

  不得为造声势而延期宣判

  通知明确,将完善及时宣判制度,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公开宣判并送达执行通知书,不得为了营造声势而延期宣判和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表示,这项规定明确反对集中宣判和执行,是对一些地方动辄开展所谓“集中公审公判”等运动式审判活动的否定。

  案件只准发回重审一次

  通知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只能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次,严格禁止多次发回重审。

  沈德咏介绍说,这个通知还对目前法院普遍存在的司法行政化倾向予以纠正。通知要求,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独立审判,坚持两审终审制。除了适用法律疑难案件以外,不得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要规范并逐步取消内部请示的做法。

  保证被告及家属知情权

  通知保证了被告人及其家属的知情权,要求人民法院及时将情况书面通知看守所、被告人及其家属,并说明理由。

  通知明确,根据法定事由,如依法延期审理、中止审理、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等,人民法院依法办理法律手续延长审限的案件,不计入审限。

  通知还根据2000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因抗诉等原因阅卷的案件,其占用的时间也不计入审限。

  建立超期羁押预警机制

  通知要求全国法院建立超期羁押预警机制。具体的做法是,对审理时间达到法定审限三分之二的案件,以“催办通知”的方式,向承办审判庭和承办法官催办;对审理时间接近审限的案件,以“审限警示”的方式,向承办审判庭和承办法官发送“审限警示”。

  依法释放超期羁押被告

  通知规定,对已被羁押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被告人,应当依法予以释放;如果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需要继续审理的,应当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变更强制措施主要指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

  违反规定处分负责人

  通知重申,凡故意违反刑事诉讼法和有关纠防超期羁押通知,造成被告人超期羁押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有454人被超期羁押

  最高人民法院昨天透露:全国法院目前尚有237件超期羁押案件未清理审结。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承诺,年底前保证全部清理完毕。

  沈德咏介绍,7月底前的超期羁押案件已经全部清理完毕,8月1日后的超期羁押案件,全国法院已经清理1839件,未清结237件,涉及454人。

  39人违反审限规定被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昨天通报,截至10月底,全国法院已经对39名违反审限规定的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最高人民法院表示,以后将进一步严格执行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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