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学校女孩失踪谜案判决引起思考(广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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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3日03:15 人民网-华东新闻 |
包蹇 侯荣康 “邓玉婷,女,5周岁,圆脸单眼皮,上穿红色毛线衣,外套黄色棉袄,四川口音,身高一米左右,梳有两支羊角辫,2月17日走失……”就读于外来民工办的学校豫园小学的邓玉婷年初失踪后,至今音讯全无。她的父母将校长谭振华告上法庭。11月24日,上海市徐汇区法院当庭判决学校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500元、精神损失3万元。对此判决,邓玉婷的父亲似能勉强接受。谭振华则表示,邓玉婷下落不明已有7个月,生死未卜,法院作出如此判决他不能接受 女儿离奇失踪 追问校方赔偿 案件要从2月17日说起。 四川来沪打工的邓军将女儿邓玉婷送到豫园小学,当天下午被告知女儿失踪。此后,校方和邓军夫妇四处寻找,同时登报寻人并报警。迄今,婷婷依然杳无音讯。在此过程中,邓军与校方冲突激烈,曾将谭振华打伤,并最终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赔偿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5万元、精神损失5万元。谭亦起诉,要求邓军支付医药费。 在庭审中,邓军认为,他们将女儿送到学校就读,交了学费400元、水费300元,并登记约定“早晚学校用车接送,中午在校吃午餐”,双方因此形成合同关系。学校未尽义务致使小孩丢失,校长应为此承担责任。丢失婷婷后,他们悲痛欲绝,有一定精神损失,因此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校方认为,原告到校只交了学费和饮水费,没有交午餐费,因此,中午放学时应由父母领走,吃完饭再送回。此间的安全,学校不负责。谭振华强调,即便婷婷真的失踪了,学校方面以及他本人都没有多大责任。谭振华还称,有家长证明婷婷当日中午是和他家孩子一起离开学校的,直到婷婷家附近才分手。 法院虽作判决 话题还有很多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谭振华的学校是由河南省潢川县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批准其举办河南省潢川县赴沪豫园小学。谭将上海市桂平路286号三四层楼分割后作为校舍,以此名义招生。婷婷所在班级共有71名学生。豫园小学办学未到教育管理部门注册或备案,也未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缺乏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采访中,谭校长也告诉记者,婷婷入学时实际未满5岁,但他们没有核查年龄。 11月24日的一审判决认为,学校和学生及监护人形成《教育法》规定的管理法律关系。谭将租借的大楼改建为校舍,缺乏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招收未满5周岁的学生,不符合有关招生标准;午餐时仅有一位老师,既要自己吃午餐,又要分别照顾等待家长接领或在校就餐的70多名学生,难免顾此失彼;即使没有和学生家长明确约定该校学生除父母外任何人来领都不放行,但婷婷和同学一起离校,学校竟无人知晓。 法院由此认定,豫园小学办学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习惯的具体规定和要求,管理混乱且存在明显疏忽,对婷婷在校午餐期间下落不明应承担民事责任。婷婷父母作为监护人,明知学校是非法办学,仍将未满5岁的女儿送去就读,缺乏合理必要的注意,且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孩子在校就餐,故被告关于婷婷不是在校就餐的抗辩成立。因此,可认定未尽监护责任的原告也有过错,可适当减轻被告的责任。据此,依照《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有关“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显然,双方对此判决都有不满。但是,婷婷究竟在哪里?是被好心人收留,还是被恶意拐走?有法官认为,要对这样一个充满变数的纠纷作出裁决,难度很高。无论从立法还是司法实践上,这个案件都是个新课题。此外,有关部门如何落实对类似本案中的豫园小学这样极不规范的民工子弟学校的监管,同样值得关注。 《华东新闻》 (2003年12月03日 第二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