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变了,执法思路也该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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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3日05:11 红网 |
11月1日,《南京市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中,客运管理部门不再具备对“黑车”的暂扣职权,没有了这一“尚方宝剑”,客管部门在打击“黑车”时就失去了最有力的“杀手锏”。来自客管部门的消息称,类似事件最近已出现几起,而一旦处罚却无法落实,“黑车”泛滥的日子也就不远了。由于南京客运市场正常秩序的维护受到了新的挑战,《条例》因此颇受争议。(12月1日新华网消息) 据了解,有关国家法律没有赋予客管处这样的行政部门暂扣物品的权力,因此《条例》如果想规定客管处可以暂扣“黑车”,并找不到法律上的依据。而从法理上说,即使是“黑车”,也是公民的合法财产,车辆虽然违规,但合法财产仍然应该得到保护,行政部门无权对其进行扣押。所以,我认为江苏省人大遵循上位法的规定,在《条例》中没有赋予客管部门对“黑车”的暂扣权,应该说是立法进步的表现。 那么,先进的法律法规真的就无法执行吗或不好执行吗?我看倒不是。关键是法规变了,南京客管部门的执法思路却没有变,所以他们才会在遇到问题时,对过去的“暂扣权”产生“怀旧情绪”,对别的省客管部门手中的“暂扣权”产生“艳慕之情”。南京客管部门抱怨,一辆“黑中巴”违规带客,客管部门发现后依法对其进行处理,因车主带的现金太少,“黑车”现场未能缴纳罚款。放行后,客管部门多次电话催促“黑车”车主前来接受处理,该车主却不再理会。而在过去,客管部门往往可以据此对拒不接受处罚的“黑车”进行暂扣,“黑车主”也就只有认罚了。那么,车主现在对处罚不理会,真的就没有好的办法吗?从法律上来说,是有路可走的。因为对于“黑车”来说,客管部门可以依法对其进行罚款,而罚款应当是一种行政处罚,对于罚款的处罚不服,根据我国有关规定,“黑车”车主在一定的期限内可以申请复议或进行诉讼,而车主在一定的期限内不行使这些权利,那么客管部门的罚款决定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具有国家强制力。这时,如果“黑车”车主不主动履行罚款决定内容,向客管部门交纳罚款,客管部门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请,要求人民法院对“黑车”车主进行强制执行,而不是自己执行。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以对车主进行采取“扣车”等方法执行,并且“黑车”车主还要按法律规定交纳滞纳金。一般说来,对于象对“黑车”车主罚款这样的非诉执行案件,人民法院执行起来并不存在执行难问题,应当说是一条很“实用”且并不麻烦的途径。只是放着这么一条宽敞的“法律”之路,我奇怪的是南京客管部门为什么不走呢?以前,我知道在我们这里的计划生育部门对征收社会抚养费等,往往也自己采取一些“强制执行”措施,比如拉人家牲畜等,而如今,这些部门已经知道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社会效果就很好。我觉得南京的客管部门也可以走这条路。因此,从法理上说,取消了客管部门的“暂扣权”,还不足以对南京客运市场正常秩序的维护构成挑战。所以,这不是新的法规的问题,而是南京客管部门执法思想的问题。 据了解,如今许多行政部门对自己的行政处罚并没有强制执行权,但通过向人民法院提出非诉执行的行政部门也并不多,往往这些行政部门还是热衷于自己执行,这种方式确实简单实用,但是却是一种违法行为。这种情况足以说明,我们的行政部门的依法行政思想还没有完全到位,应当引起我们的注意。 对南京客管部门来说,我在本文中指出一种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落实“处罚”的思路,希望能对他们的执法工作有所帮助;而对于“黑车”车主来说,如果确实违了法,就应当主动接受“处罚”,否则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损失可能会更大。所以,上面的道理是说给南京客管部门听的,也是写给“黑车”车主们看的。(稿源:红网)(作者:何向东)(编辑:杨国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