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通过大陆商品入台广告管理办法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3日08:00 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
本报台北12月2日电记者曹宏亮、姚小敏报道:台湾“陆委会”日前讨论通过“大陆地区物品劳务服务在台湾地区从事广告活动管理办法”草案,经许可输入的大陆有形及无形商品(包括物品、服务、劳务及其它事项),只要相关法令对同类商品没有禁止广告者,都可在台广而告知。 草案列举不得在台湾广告的事项,包括不动产开发及交易、婚姻媒介、招商引资或依法令有限制广告活动的专门职业服务等。草案规定,大陆商品在台广告时,应遵守台湾现行相关物品或服务的广告“法令”。 据悉,台湾当局还将设立由“陆委会”、相关机关及学者共同组成的审议委员会,处理有关争议问题。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03年12月03日 第五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