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计算逾期办证违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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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3日09:10 广州日报大洋网 |
问:2001年5月3日,我向某房产公司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但没有约定办理房产证的期限,也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当年12月5日收楼,直到现在该公司还没为我办理房产证。我是否有权要求该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怎样计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18条规定: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如果是由于该公司的原因导致你在上述期限无法办理房产证,双方又没有特殊约定,你有权要求该公司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解答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简正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