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业委会法庭争名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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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3日14:35 海峡网-厦门晚报 |
本报讯 (记者林小红)本报曾经报道禾祥苑一个小区两个业主委员会的窘况。昨天,老业主委员会告市建设局,在思明法院开庭。老业主委员会诉称,2002年5月,市建设局对禾祥苑新申请的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进行了备案登记,但并没有将情况告知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从而导致同一小区两个业主委员会并存的可笑局面。建设局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并置基本事实于不顾,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因此要求法院撤消对新业主委员会的备案登记。 建设局:新业主委员会才是合法的 市建设局称,2002年5月,禾祥苑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了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出席的业主及业主委托代理人共占总户数的53%,符合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出席会议的业主又以过半数通过新的业主委员会,符合法定程序。经备案的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是禾祥苑现存的惟一合法的业主委员会,并不存在“一个小区两个业主委员会”的情形,因此,老业主委员会(即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以禾祥苑业主委员会的名义提起诉讼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他们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于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的个别委员拒绝移交业主委员会公章,使得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无法开展工作,便向市公安局申请重新刻制公章。在刻公章时,考虑到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印章尚未缴毁,如果沿用原印章的名称势必造成混淆,因此新公章全称为“厦门市禾祥苑新业主委员会”。而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持已作废的公章进行活动,造成了所谓“一个小区两个业主委员会”的局面。 新业主委员会:老业委会企图凌驾于业主大会之上 新业主委员会作为“第三人”参加了应诉。他们说,新旧之称是方便区别,并不代表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仍然存在。禾祥苑业主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于2000年4月,按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每届任期3年,2003年4月届满。然而,在2001年7月,老业主委员会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擅自解聘原来的一级物业管理公司,与一家三级物业公司签订了聘用合同,引起了业主的强烈反对。业主们召开了业主大会,否决聘用新物业公司,要求续聘原物业公司。老业主委员会对这一要求拒不接受,并两度公开提出辞职。按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凡书面辞职的,立即中止委员职务。只要下一次业主大会追认一下就生效了。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的疏忽在于忘了追认。他们认为,当业主大会决议和业委会决定产生矛盾时,业委会应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业主委员会只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不能凌驾于业主大会之上。而老业主委员会的做法就是企图凌驾于业主大会之上,违反了物业条例规定,侵犯了广大业主的权益。 旁听者:有利益才有权力之争 正常情况下,业主委员会一般是提供无偿服务,常需耗费私人资源,包括占用大量个人的时间和精力,是吃力不讨好的差事,为什么会让“两个业主委员会”起纷争呢?一位旁听的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这正是目前厦门存在的普遍问题。物业管理条例只有基本的框架,而实施细责尚未出台。业主委员会还在打擦边球,在选聘物业公司的问题上有权力,而目前物业市场僧多粥少,不排除业主委员会在选聘物业公司时受利益的驱动。 据了解,新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只有业主大会才能选聘物业公司,业委会本身无权选聘。如果真能落实这一点,业主委员会才不会有私心,也不会争利益了。 本案目前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