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拖欠克扣要受重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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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3日14:47 大众网-农村大众 |
本报济南讯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发出通知,要求采取果断措施,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加强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用工单位使用农民工要按照《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与农民工签订合同。对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依法进行处理。用工单位必须按月向农民工支付工资,如遇法定节假日,必须将工资提前在离法定节假日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不按月发放农民工工资的,按拖欠工资处理。用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 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信用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对农民工用工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布结果。用工单位于每月工资发放3日内,将工资支付情况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要把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作为评价企业信用状况的重要内容,记入档案,上网公布。 加强督查,建立农民工工资发放保障机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负责地处理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不得推诿。建立健全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制度,设立举报信箱、举报电话,专人负责接待来访。使用农民工较多的行业,主管部门要成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活动。劳动仲裁机构对有关案件要及时调解、裁决,对拒不执行裁决的用人单位,被侵权的农民工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严重的单位,要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规范建筑市场,确保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来源。工程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不得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企业。各级建设部门要严格审批程序,凡资金不落实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办理施工许可;项目建成后,凡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导致用工企业拖欠工资的,一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对恶意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劳务分包企业,要清理出建筑劳务市场。对因资金不到位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国有投资的建设单位,监察机关要追究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对因资金不到位而拖欠工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现有项目一律停工,新上项目一律不审批。(本报记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