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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寻欢是否该立法禁止?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3日16:52 北京晚报

  背景新闻

  据新快报报道,入夜,广州几处著名公共景点———白云山、二沙岛、珠江新城竟成为一些人的寻欢场所,“寻欢客”公然在私家车内进行性活动!连日来,多名市民向本报举报,直斥类似现象有伤风化。为证其事,前昨两晚记者夜探白云山,所见所闻触目惊心!

  “这种事我也试过几次,很刺激的!”记者一位朋友Y先生说起自己的经历时难掩兴奋。他说:“白云山是人去的最多的地方,还有珠江新城,二沙岛也不错。在白云山人去的最多的是松风轩附近的停车场和那个观景台,去的人几乎都是搞‘个味’(性活动)。”

  Y先生还透露,每晚8至10时是高峰期,周末最多,有时一个停车场停了近20辆车,去的人都很有默契,互不干扰。就所见所闻,记者以市民身份致电白云山派出所,有关人士表示“确有其事”,但他们只能进行提醒或劝阻。该人士称,他们每天24小时都有8至9名民警在白云山的主要路段巡逻,时不时就会遭遇此类问题。他们也觉得这样的行为“不太好”,但他们只能劝车主下山。有时个别车主认为自己的行为并没有影响别人,也无伤风化,根本就不听劝阻,我行我素。白云山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他们会跟白云山公安分局加紧沟通和联动,加大巡逻和管理力度。他说,白云山作为国家4A级风景区,绝对不提倡任何不健康、不文明的行为,并且坚决反对此类不文明行为。他同时认为,由于此种行为并未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因此最重要的还是要靠市民的道德自律。凌宇 枫子

  1为了寻求刺激,一些人在停放于公共场所的私车里进行“性活动”,这种行为是否属于“个人的自由”?是否侵犯了当时同在公共场所其他人的权益?

  李峰(中法网网友 济南市天桥区经济发展计划局)

  个人的自由首先不能侵犯国家、集体和其他人的利益,这是《宪法》所规定的。这些人在公共场所的私车里进行“性活动”,看起来像是“个人的自由”,但这对他人来说就是直观地、具体地性行为的“表演”,是对他人的视觉侵害。他们之所以选择公共场所进行本应极为隐蔽的性行为,就是为了干扰他人而获得心理刺激。这是对他人严重的人格侮辱和道德侵害!

  曹春林(中法网网友 北京博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私车内的空间属于私人所有,私人空间内进行“性活动”的确是个人的自由,但这并不代表不受限制的自由!你可以在无人的旷野中进行,也可以在私人车库进行,如果你的车窗足够确保私密你甚至可以在公共场所进行,但就是不能“暴露”在众目睽睽之下。道理很简单,你的偏好并不代表公众倾向,你的行为显然破坏了当前社会绝大多数人所默认的社会秩序,也就是违背了公序良俗。

  冀陈强(中法网网友 山东青州市郑母镇西郑村)

  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违法行为。公民在行使自己的性权利,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但是不能超出一定的“度”。那就是“公序良俗原则”。这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性行为也要遵守性道德。如果在公共场所进行“性活动”,其他人和合法权益如何保护?再者,如果这种行为不加以制止,很可能为卖淫嫖娼提供有利的场所和合法的依据。必须加以制止!

  姜宏(中法网网友 厦门市法制局)

  即使在法治国家里,个人的自由也不是无所限制的。这也就是说,人的行为必须要遵循一定的规则,否则就是社会所禁止的。当然,这里所讲的规则必须是法律性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强制力的规范。针对时下一些人在停放在公共场所的私车里进行“性活动”的行为,我认为似乎并不笼统说其违法或者不违法,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其在公共停车场所的“性活动”是秘密的,他人一般无法察觉的,那么也就表明这种行为并没有妨碍他人,属于完全的个人自由,社会自然也就不必去干涉他们。反之,如果他们的“性活动”有些半公开,或者十分容易被他人感受到,那么其行为至少是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

  2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地方人大是否该出台一些法律法规,禁止在公共场所寻欢?

  王从智(中法网网友 河南洛阳开物律师事务所)

  既然这样的行为是有伤风化的行为并且为法律所不提倡(虽然不制裁),政府部门或者地方人大甚至国家法律对于这样的事件就不能漠然视之。法律对于此类行为可以不设置处罚,但是可以赋予执法人员以“检查权”,规定对于这些在私家车中进行性活动的,执法人员有权进行检查,要求其出具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证明。这样做,就会有效地防止这种情况的泛滥。因为如果是夫妻,绝大多数不会进行这样的活动,而对于少数确实有此雅兴者,也无什么妨碍。而对于那些以此为名兴色情活动之实者,也可以有效地治理。

  姜宏(中法网网友 厦门市法制局)

  我认为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地方人大完全没必要出台相应的法规规章来禁止在公共场所寻欢。因为现行的《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一些在公共场所“寻欢”的行为已有禁止,而未被禁止的,至少说还达不到给予制裁的程度,因而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人大如果出台相应的法规规章,显然是多此一举。

  搜狐网友 IP地址:218.11.239.

  我们国家对有伤风化的事没有制定相应的法规,如果要对这种行为进行处罚,从现有立法角度是不可行的,没有法律的依据。如果是卖淫嫖娼就另当别论。再说,如果从《国际法》来说,车往往被视为私人的空间的延伸。因此这种行为应该说没有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但当相对私人的空间影响到公众场所(环境)的时候,这种行为就显得不恰当了。

  (本期话题由本报与中法网、搜狐网合办)

  中法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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