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法院可以查处下级法院法官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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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4日04:28 红网 |
四川省高级法院新闻发言人近日通报了该省两起司法丑闻:富顺县法院经济审判庭副庭长杨跃因枉法裁判被判刑,自贡市中级法院审判员郑琦因违反审判纪律受处分。这位新闻发言人就此表示:“省高院对敢于碰‘高压线’敢于违反禁令的,将坚决严肃查处”。据此,陈杰人先生撰文指出:因为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和被监督关系,各级法院法官的任免奖惩权限在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而非上级法院,所以四川省高院查处下级法院的做法不符合现行法律制度的原则精神(12月3日燕赵都市报)。对陈杰人先生的说法我不敢苟同。 首先,陈杰人先生根据我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认为我国人民法院的上下级关系是监督和被监督关系,并不是领导和被领导关系,这种说法我认为是正确的,并不持异议。而且,对于人民法院法官的任免权限在本级人大及常委会或人民法院内部(对助理审判员的任命),法律是这样的规定的,实践中也是这样做,对此,我也不持异议。但是,因为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和被监督关系而非领导关系,就认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或下级法院法官没有奖惩权,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因为根据我国法官法的规定,对法官的奖励和处分的权限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那么,具体来说,对法官的奖励和处分的权限是怎么规定的呢?先说对法官的奖励,根据法官的规定,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这里面说一下关于记功的权限,根据有关规定,记三等功的奖励权限在中级人民法院,即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辖区内的法院或法官记三等功。依次类推,记二等功的奖励权限在省高级人民法院,记一等功的奖励权限在最高人民法院。这种规定明确的说明了,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拥有奖励的权限,这些奖励是人民法院内部的奖励,并不是由人大或常务会做出的。下面再说惩戒(处分)。根据法官法的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这里面,象撤职,有的要经人大或常务会决定,比如撤免庭长职务等;而对于警告、记过等处分,则是由人民法院内部做出的,并不用经人大或常务会决定或批准。那么,对于陈杰人先生质疑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或法官有处分权吗?回答是有。根据我国法官法的规定:“法官对人民法院关于本人的处分、处理不服的,自收到处分、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原处分、处理机关申请复议,并有权向原处分、处理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诉”。请注意,这里是说的法官对于“人民法院”的处分、处理不服的,对于人大及常委会做出的罢免等决定不适用本条款。再请注意法律条文中的用词,规定的是“法官对于人民法院”而非“法官对于本院”,这就说明了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是有处分、处理的权限的,这并不会“使各级人大的法定权力被侵犯和剥夺”。 综上所述,我认为四川省高级法院查处下级法院法官的做法,是有法律依据的,并且四川省高级法院对于“敢于碰‘高压线’敢于违反禁令的,将坚决严肃查处”的表态,并不违背现行法律制度的原则精神,因此有必要对陈杰人先生的说法予以纠正。(稿源:红网)(作者:何向东)(编辑:杨国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