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押期间致死应实行举证倒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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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4日07:42 深圳商报 |
11月27日下午,年逾六旬的赵汉忠被该乡派出所民警带到派出所。几十分钟后,赵汉忠被派出所的警车送到了乡卫生院。经检查,赵早已死亡。派出所方解释说,赵是在上厕所时突然死亡的。(据《大河报》12月2日报道) 事实上,类似的事件在我国其他地方曾多次发生。但受害人都因为缺乏证据,难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证据,缺的都是证据。可受害人已经死了,其他当事人都是派出所的,受害人家属怎么可能找到确凿的证据呢? 既然把人带进了派出所这种与外隔绝的地方,公安机关就有责任保证公民的人身安全。如果公民受到了伤害甚至死亡,公安机关就应该为之负责,除非拿出可以免责的证据。严格地说,即使确实是被拘押讯问者自杀或意外身亡,公安机关也有看守不严的责任。 拘押期间致死,对于受害人家属来说,找到公安机关使用暴力的证据几乎是不可能的;但对于公安机关来说,证明自己没有使用暴力却是轻而易举的,比如对拘押期间进行全程录像,或在讯问时允许律师在场等等。所以,拘押讯问期间的致死案件,应该像医疗事故纠纷那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河南盛大林) 作者:河南盛大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