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建设厅负责人解说城镇房屋拆迁政策拆迁人应是独立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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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4日08:21 海南日报 |
作者:彭敏来源:海南日报本报海口12月3日讯(记者彭敏)本报今天一版刊发的《政府不得作为拆迁人》一稿,引起读者的广泛关注。今天,就读者提出的一些疑问,省建设厅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进一步解说拆迁政策。 对被拆迁户进行补偿时应一视同仁 有读者提出,“是否公益性拆迁和开发性拆迁政府都不能作为拆迁人”?该厅负责人指出,不管房屋拆迁后作何用途,只要属于拆迁性质,政府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都不得作为拆迁人,也不得接受拆迁委托。并且,在对被拆迁户进行补偿时应一视同仁。该负责人进一步解释说,以往,政府对公益性拆迁如为了修路而拆迁的房屋的补贴要少于开发性拆迁的补贴,这实际上是不合理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应根据被拆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政府不能既作“裁判员”又作“参赛者” 对于读者提出的“政府为何不能作为拆迁人”等问题,该厅有关负责人说,拆迁人应该是独立的法人,拆迁许可证是由拆迁主管部门发放的,拆迁主管部门一般就是各市、县的建设局,而这些主管部门同时又是政府的组成机构。如果政府作为拆迁人,就会产生自定自批的现象。打个形象的比方,爸爸要拆房子叫儿子发放许可证,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同时,在行政复议时,政府既作为“裁判员”又作为“参赛者”也是不合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