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的现实差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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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4日12:25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
在绝大多数中国人的心目中,行政权力权是高踞于权力之首,比法律还要强大无比。行政行为往往被理解为“不可抗力”——— 毛瞡文 中国数千年的政治传统是,行政权力(公权力)凌驾于其他权利之上,具有压倒一切的优势。行政权力渗透、控制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自身却很少受到其他权力的控制。这种状况直到邓小平同志提出党和国家领导方式改革、民主与法制建设并重才开始发生变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新一代党的领导人把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执政为民提上更为重要的议事日程,写上自己的旗帜。法律对行政权的控制始从理论研究进入实际操作的层面。尽管如此,在绝大多数中国人的心目中,行政权力权是高踞于权力之首,比法律还要强大无比。行政行为往往被理解为“不可抗力”。 不可否认,依法行政提得最多、叫得最响的时候,也就是社会发展最需要行政权力的时候。“看得见的手”不仅在经济宏观调控中发挥作用,而且在微观经济活动中积极干预。权力的运行规律告诉我们需要通过行政法对它进行控制。也许孟德思鸠的一句话浓缩了近代法治的经验“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依法行政的提法正是恰逢其时。 现代行政法的核心是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问题。简而言之,公权力属于国家权力,私权利即行政法意义上的公民权利。私权利的基础不仅是行政法的规定,而且源于宪法、民法法律以及有关的程序法。行政权力的设定直接关系着某些私权利的存废,行政权力的行使往往关系着私权利的能否实现。“官”与“民”,行政权与公民权利有着如此密切的关联,无怪乎党中央最近提出“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用民所谋”。这一鲜明的执政主张,应视为对行政法核心和精义的诠释。 法律对行政权的控制,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权力设定的规则性控制,二是对权力行为过程的程序性控制,三是对行政违法责任的补救性控制。即通过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也就是俗话说的“民告官”。当然法律对行政的控制不仅仅这几个方面。 时下的问题是,大家都承认依法行政,但行政官员特别是行政首长,毕竟不是职业的法律家,对行政法的认识理解非常有限,依法行政往往流于形式。而形形色色的腐败行为、权力寻租行为,也往往打着“依法行政”的旗号对私权利进行公开或隐蔽的干预。从行政行为的相对方看,不是普通公民就是“没权”的企业事业单位,且精通法律的毕竟是少数。面对强大的行政权力的非法干涉,鲜有人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职业的法官、律师及其法律工作者来看,对于行政诉讼也存在不同程度的“畏难”。这就是目前中国依法行政的理论与现实的差距。 有感于此,行政法的普及宣传实在是当前亟待重视和解决的问题,法律工作者在这方面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