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估价不含补助补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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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4日14:00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
宁波晚报综合消息针对目前城市房屋拆迁中因价格而引发的问题,建设部昨天出台《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以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意见规定,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 意见规定,拆迁估价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机构承担,估价报告必须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向原估价机构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对于出具不实估价报告的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有关部门将予以严厉处罚。该意见将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将对房屋拆迁估价中的不法行为予以处罚。 意见规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有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这些行为是:出具不实估价报告的;与拆迁当事人一方串通,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拆迁估价业务的;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拆迁估价活动或者转让、变相转让受托的拆迁估价业务的;多次被申请鉴定,经查证,确实存在问题的;违反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本意见其他规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