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将房屋过户给姐姐 慈溪市政府吃了官司还败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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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4日16:10 人民网 |
没经妹妹的同意,就悄悄注销了妹妹的房屋所有权产证,将房产过户给了姐姐。浙江省慈溪市政府的这一不谨慎行政行为,引起了妹妹的不满,并被告上法庭。日前,慈溪市法院已审结此案,判决撤销慈溪市政府颁发给姐姐的房屋所有权证,并承担80元的案件受理费和200元的鉴定费。 40万元房产悄然易主 慈溪市浒山街道园丁新村是一个很漂亮小区。2000年3月,妹妹以10万多元,在里面的一幢5层楼上买了一套三室一厅的住房。由于该小区位置优越,房价一直攀升,如今已至40多万元。正当妹妹为自己的会投资得意之际,做梦也没想到,属于自己的房产已被姐姐悄悄过户走。2001年3月,姐姐做生意需要,借她的房屋所有权产证到去银行办了抵押贷款。今年5月,贷款到期,妹妹去银行准备拿回房屋所有权产证时,被告知已被姐姐取走。对方还向她透露,房产可能已被过户到姐姐头上。妹妹将信将疑,到慈溪市房产局一查,心顿时凉了半截。自己的房屋所有权产证已在今年5月18日被注销,而新的房产主人竟是姐姐。 状告市政府作为不谨慎 妹妹当即要求查看过户手续,但遭到拒绝。她又找到姐姐,想问个究竟,但同样被回绝。无奈之下,7月28日,妹妹一纸诉状将慈溪市人民政府告上法庭。妹妹认为,慈溪市人民政府未经谨慎审核就注销自己的房屋所有权证,并将房产过户给姐姐,是一种严重的失职行为,应予以纠正。她要求法院判令撤销慈溪市人民政府发给姐姐的房屋所有权证,恢复其本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慈溪市法院当天受理了此案,并追加姐姐为第三人。8月25日和10月27日,慈溪市法院2次开庭公开审理了此案。 政府:整个行为正确合法 在法庭上,慈溪市政府的委托律师辩称,房产办证部门整个行政行为程序合法正确。姐姐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提交了妹妹同意将房地产转让给姐姐的书面协议、户籍证明、妹妹和姐姐均委托胡某具体办理过户手续的证明等一整套齐全的材料。房产过户、登记办证,是对所有权的一种登记行为,登记机关仅资料作形式审查。办证机关在受理姐姐的登记申请后,对房产进行了权属审核,根据姐姐提交的资料显示,该房产原权利人妹妹,已转让姐姐。经过初审、复审,姐姐向有关部门缴纳交易手续费、契税后,办证机关依法核准了姐姐的申请,并注销了妹妹的房屋所有权证。 姐姐:买房时借了妹妹名 姐姐辩称,房屋是她借妹妹名义购买的,并借名登记在妹妹的名下,房屋实际产权归她,而且由她出钱装修并长期居住至今。姐姐说,买房时,因正与前夫离婚过程中,担心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对离婚财产分割不利,故借了妹妹名。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妹妹提供了所需的如身份证、私章等材料,但所有手续均有自己办理,妹妹并没参与。2000年4月,她和妹妹还签订了一份《住房借名字协议书》,约定房屋所有权归姐姐所有。姐姐认为今年5月过户时不存在欺诈行为。妹妹提供了户籍证明、身份证原件等办理过户手续所必需的材料,所有过户手续仍有她一人办理。 司法鉴定:材料上的妹妹印章不一 法庭上,慈溪市人民政府拿出了姐姐办理房产过户时所有材料,但妹妹很快指出了材料上的破绽。妹妹认为,房产转让协议上的自己名字的印文和签名都是姐姐伪造的,与办理贷款时房地产抵押清单上的自己的真实印文和签名明显不一,要求进行司法鉴定。法院同意了妹妹的申请,委托宁波市中级法院进行了鉴定。经鉴定,房产转让协议上的妹妹印文与房地产抵押清单上的妹妹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法院同时还向房地产登记部门工作人员进行了调查,确认房屋转让协议上的印文和签名均是姐姐一人所为。 法院:政府发证未严格审查 慈溪市法院经过数月审理,认为慈溪市人民政府提供了的一整套材料,不能证明姐姐在办理转让登记时,提供了完备、合法的证据,也不能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房产登记部门在妹妹未到场的情况下,对妹妹的签名、印章、授权委托证书未加严格审查确认,应认定办理该宗房地产转让登记主要证据不足。 法院最后判决,撤销慈溪市人民政府颁发给姐姐的房屋所有权证。法院判决后,慈溪市人民政府在法定时间内没有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刘向红)来源:人民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