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蒙冤呼唤职业举报人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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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5日04:44 红网 |
西宁铁路分局的一名职工今年8月向上级写信,举报本单位一名职工的违纪行为。被举报人得知情况后,随即到自己丈夫任队长的西宁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报案。队长的妻子来报案,刑警支队当即立案侦查,于是举报人反成了“犯罪嫌疑人”(全国多家媒体近日均有报道)。 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从此规定可以看到,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民主权利,也就是说,举报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这是说在打击犯罪问题上言者无罪(诬陷除外),举报者的权利、人身安全等应该得到保障。但现实生活中,举报人往往遭到不公正待遇,甚至连基本的安全都得不到保障,举报权利受到践踏。西宁铁路分局的这起举报事件就是一个最好的明证。 为了鼓励人们举报,有关部门就应想办法降低举报人的风险,为其保密无疑是最基本的一条。具体到这个案件上,举报人之所以成为“嫌犯”,除了有关人士泄露了举报人的秘密之外,更大程度上是因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在同一个单位工作,并且很熟悉,这样被举报人报复起来也就很直接。如果举报人是一个不在同一单位工作的自由举报人,即使有人泄密,也不会出现“屈打成招,承担诬陷之辱”这种冤情。这就呼唤社会建立和完善职业举报人机制。 所谓职业举报人,也称“自由举报人”,就是以检举揭发贪官腐败和公职人员违纪违规等不法行为为己任的人。对于他们而言,举报就是职业,是出于对腐败和违法乱纪行为的痛恨才主动行使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这就会促使他们冒着风险对贪污腐败和违纪违规行为进行举报,这样一来,最终的获益者是社会。据统计,辽宁本溪几乎80%以上的查处案件都是群众举报的结果,1998年以来,本溪市“职业举报人”举报确立的案子多达50余起。 长期以来,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观念的影响,老百姓不太愿意检举揭发犯罪行为,这对司法机关打击犯罪是不利的。可以肯定地说,检察院奖励举报人的规定是对人民群众大胆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一种积极引导,其法律后果也将是积极的。同时,获益者对举报人给予相应的回报,让他们从举报腐败案中有所收益,体现的正是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对举报人的奖励可以大大降低惩治腐败的成本。 在一个相对健全的法治社会里,举报应该和信访一样,都是公民的一种基本政治权利。职业举报人对违法犯罪行为只是提供一个“线索”而已,而“瓜”则是由相关的司法机关去“摸”。因此只要动机良好,即使举报方式有时不太对,也是可以理解的,应该赦免无罪。从这个意义上讲,举报行为都是值得提倡的。那么,这也就需要更多的职业举报人能够勇敢地站出来揭发犯罪行为。当然,这一切都建立在职业举报人的权利能够得到法律以及相关政策的有效保障的基础上。(稿源:红网)(作者:陈栋)(编辑:杨国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