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有了“新武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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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5日05:32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
编者按 工伤保险制度对保障职工权益、促进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将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和其它社会保险相比,工伤保险不但在政策的复杂性、程序的规范性及个案的多样性方面具有自身特点,而且它覆盖的人群范围广,涉及的部门多。为让应参保用人单位明白自己的义务和权利,积极参加工伤保险,让广大职工了解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报将从今天起开辟《关注“工伤保险”》专题栏目,对《条例》进行逐一解读,对个案进行深入剖析。敬请关注。 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这预示着我国在建立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进程中又迈出了一大步。 对所有劳动者而言,1月1日是个重要的时间标志:从这天起,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劳动者,只要与用人单位具有合法的劳动关系,均有依《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这也是新条例的突破所在,和其它社会保险相比,它所覆盖的范围明显扩大了。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国家机关按《条例》规定都要参加工伤保险。 关注一: 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条例》规定,职工有以下七种受伤害情 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关注二: 哪些情形可以视同工伤 《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关注三: 工伤职工享受哪些待遇 1.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工亡待遇;2.用人单位负责的待遇项目:住院伙食补助费、转外地治疗的交通及住宿费、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本报记者孙琳 特别提醒 1.工伤认定从明年1月1日起全部归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2.12月6日上午,我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将同时举行新条例宣传咨询活动。成都市民可前往工人文化宫进行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