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爱妻借钱 被送上法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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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5日06:50 时代商报 |
时间:2003年冬某日 场景:金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庭背景:张先生与李女士是一对夫妻,两人都有一份相对稳定的工作,结婚二十几年,夫妻关系还可以。1992年至1997年间,丈夫三次向妻子借款2.75万元,都给妻子出具借条。此后,妻子多次向丈夫索要这笔借款,但丈夫始终未还。今年夏天,妻子一纸诉状将丈夫告到法庭,以民间借贷为案由,要求丈夫偿还借款。成为被告的丈夫接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后,十分吃惊,找到法院告知办案人与原告系夫妻,要求暂缓开庭,回去与妻子协商后让其撤诉,主审法官亦很惊讶,同意了丈夫的请求。但数日后,作为原告的妻子明确表示不能撤诉。于是,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对白:妻子:借条是我们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特别约定,所以此借款应是我个人财产,被告应该偿还。 丈夫:我与原告是夫妻,此款是我们俩的共同收入,也用于购置家庭共同财产,我出具借条给原告,是我们家庭内部花钱的一种方式,不产生民事责任问题,所以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本案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如无书面约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无法严格划清夫妻双方各自占有财产多少的界线,双方对共同财产都有占有、支配、使用的权利。虽然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款借条,但基于原、被告双方系夫妻的特殊关系,对共同财产又无书面约定,所以不能单纯以借条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况且已查明其中部分款项确实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中,故对原告将借条称为夫妻对共同财产的特别约定,应视为个人财产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结局:作为原告的妻子没有提出上诉。孙永召 葛丽艳 记者 刘冬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