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丈夫打得不孕妻子愤怒上告:赔偿我的“生育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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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5日12:26 大华网-特区青年报 |
因为一些琐事,在家中成为丈夫的出气筒,最终,受到毒打的妻子丧失了生育能力,为此,周某在法庭上向丈夫愤怒地要求“赔偿我的生育权”!近日,南京栖霞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了此案。 2001年,在南京某企业安徽办事处工作的杨某与当地女孩周某相识,经过交往,双方于当年成婚,婚后,周某随杨某回到南京居住。在南京,周某不但要照顾好杨某年已7旬的母亲,还要料理家里的自留地,但杨某的母亲对于儿子娶了一个外地姑娘颇有微词,时间一长,对母亲百依百顺的杨某也认为自己的老婆的确不尽人意,为此,周某开始慢慢成为了杨某的出气筒。杨某不管是在单位还是在家里有什么不顺心的事,都拿周某出气。今年年初,因为年终奖一事,自感吃亏的杨某在酒后将已怀孕的周某一顿好打,打得周某头破血流,下身也流血不止,到医院后才发现周某流产,而周某也因此丧失了生育能力。 既为失败的婚姻后悔,也为自己不再是一个完整女人悲哀的周某最终想到了离婚,她在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同时,愤怒地要求丈夫赔偿她的生育权。在庭审现场,杨某对因为自己殴打周某,使周某丧失生育能力没有任何异议,但怎样判决赔偿“生育权”,栖霞法院承办此案的法官还是觉得为难,因为周某因受到杨某殴打失去生育能力固然是事实,但要赔偿生育权,法律无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任何司法解释,作为受理此案的法院根本就不好操作。最终,合议庭经过合议后,依据《新婚姻法》有关规定,判令双方离婚,杨某支付周某婚内赔偿9800元。 律师认为:在妇女生不生孩子、何时生孩子的问题上,用舆论和其他手段逼迫妇女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受到配偶伤害,而失去某种权利的受害者,在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时,应当切实提出要求,以便更好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时双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