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除职工未通知本人 一企业的违法决定被法院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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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5日15:55 青岛新闻网-青岛晚报 |
晚报讯13年前,市民朱女士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原工作单位开除,朱女士为此起诉到李沧区人民法院,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护了朱女士的合法权益。 朱女士1978年在沧口针织厂参加工作,后因企业兼并成为现在的李沧区裘皮服装厂的职工。朱女士的起诉状中说,她在兼并后的新企业里上了两个月的班,厂领导就通知她因效益不好,暂时不用上班了,上班时间等厂里通知。后来她曾多次到厂里询问何时上班,但都没有得到答复。 今年2月,朱女士到了退休年龄,到李沧区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处查自己的养老保险时,却发现厂里一直没有给她投养老保险。她到厂里询问此事时,厂里说查不到她的档案,后来朱女士在永清路街道办事处查到了自己的档案,发现档案里竟然有一份厂方在1990年6月15日作出的以“长期旷工两年多”为由将她开除的决定。这让朱女士大吃一惊,在13年前就被厂里开除了,而自己毫不知情。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朱女士在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后,起诉到李沧区人民法院。 厂方在法庭上辩称,厂里曾通知朱女士上班,但朱女士无故旷工,只能开除,而且已将开除决定书面通知了朱女士,朱女士本人签字并取走通知。 法院调查中发现,该厂无法提供通知朱女士重新上班和开除决定的两份书面材料。法院认为,《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企业职工的行政处分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记入本人档案。厂方没有证据证明书面通知了朱女士,法院据此确认厂方没有通知朱女士,因此,厂方的行为不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应当撤销,厂方还应该与朱女士续签这13年的劳动合同,并补缴这13年的社会保险费。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厂方开除朱女士的决定,厂方要与朱女士补签劳动合同,为朱女士补缴社会保险费,并办理退休手续。(邹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