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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鸣:“法律专家意见书”难道高于法院判决?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6日00:44 人民网

  网友:冯越

  据11月26日人民网上转载的中新社《新闻周刊》报道,已被判决犯有“信用证诈骗罪”的牟其中,在监狱中表示不服判决。其中有一个细节是:“2003年元月,夏宗伟代表南德集团理事会委托四位著名的法学专家(人名略),就牟其中案中所涉及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了论证。”这四个人写了份‘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认为:‘南德集团及牟其中等人不能单独构成信用证件诈骗罪’。令人拍案惊奇的是新闻稿中的这一段:“四位专家称:‘本案一审判决与二审裁定据以定性的基本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应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本案予以重新审理。’”

  乍看到这里,我还以为是过去常见的党政领导对法院审判的批示呢。现在强调法院要独立审判,不大有这样的批示了,怎么,当了个法律专家,就可以干预审判了,硬要人家“对本案重新审理”呀?什么时候,根据哪一部法律,你们有了这样大的权力?

  说起“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人们并不陌生,今年8月,引起最高人民法院关注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刘涌的案件,其中就提到这种意见书,是刘涌的辩护律师田文昌,于2001年9月19日,在北京的钓鱼台大酒店召集专家写出来的。以后我又看到了类似“专家论证意见书”的标准价格,是“5万元为议价起点,根据难度、专家、地点、标的、性质具体协商”。这明明就是法律方面的商业活动,专家们都是承认收了钱的,有的说:“区区2000元而已”,有的说:“也就是个讲课费钱”。你收了法律诉讼中某一方的钱,那就和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是一样的了,事先就已经有了立场,就不要以公正、中立、超然的姿态出现,又有什么资格要求法院行政机关重新审理呢?莫非一朝成了专家,就可以对什么案子都可以指手划脚、发号施令了?

  法院的审判应当是独立的,不受外界干预的。用人们喜欢看、也容易看得懂的歌手大奖赛来比喻,每一次的大奖赛,都是请来了一些专家,由他们给歌手打分、排名次,这就当场生效了。中国的音乐专家可谓多矣!如果以后有的专家不带功利地评一评,说是某一名歌手的名次排低了、某一位专家打分打少了,也不过就是说一说而已,人们姑妄听之。如果这位专家要求当时的评委会“必须按照我的意思重新打分、排名次”,这不是太荒唐了么?如果这个专家又是收了某个歌手的红包,要改变已经生效的歌手排名,那人们更要怀疑他的人品了。你再想一想,会有这样的评委会,肯在事后听任所谓专家的操纵么?同样,我们国家的各级法院,对这些所谓的“法律专家论证意见书”连看都不必看。在法律面前,在具体的案件面前,党政领导都不能发指示,何况法律专家的意见,何况是他们收了费用之后提出的带倾向性的意见?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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