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祥林嫂”索赔“性权利”的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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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6日01:17 人民网 |
网友:单士兵 丈夫胡才云为一家采矿企业老板打工,因被矿石砸伤,导致高位截瘫,成为“一级伤残”人士。妻子刘孝兰以丈夫伤残后完全丧失了性功能,使自己失去性生活权利为由,诉请法院判令矿主给予其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据12月4日《三秦都市报》) 由于丈夫丧失了性功能,这种不健全的夫妻生活已经给刘孝兰带来了极大的痛苦。如今,她要像“秋菊打官司”那样,来给自己讨个“说法”。受社会意识和现代法律的限制,刘孝兰仍在一条漫漫的告状路途苦苦挣扎着。而我以为,作为女性,特别是一位农村妇女,刘孝兰这种顶着世俗的压力,去捍卫女性权利,体现了当代女性在社会文明和人权理念方面的提高。 旧时代的中国女性曾经在封建礼教的戕害下,身心倍受摧残。三纲五常、三从四德曾给女性的人权和人性极大的束缚。女人不能自由的享受爱情和婚姻的幸福,肉体和灵魂都得完全依附于自己的丈夫。如今,“祥林嫂”的时代已经成为过去,但是,有一个不争的事实就是,在我们这个性格内敛谈性色变的民族,社会整体并没有做到真正关注女性境遇,重视女性体验,探索女性发展。女性的“人性体验”和“社会意识”往往处于矛盾对立状态,许多当代妇女仍然会在新的“礼教”下扼杀自己的人性,扭曲自我意识,成为当代的“祥林嫂”。 刘孝兰索赔“性权利”是需要勇气的。一方面,这样的官司很容易使她成为“花边新闻”中的佐料,使她不得不去面对别人“轻佻低俗”的眼光;另一方面,索赔“性权利”在现行的法律条文中还没有一个明晰的赔偿标准。因此,刘孝兰既必需面对当前的庸俗化、扁平化的女性观,承受社会对女性粗暴和无知的偏见,又不得不以独立人格去寻求法律的援助。 当前是一个越来越重视个体权利的时代。性爱的权利就是每个公民追求幸福生活的权利的重要内容。失去性爱,特别是对于一个只有25岁的女性,就意味着必需去承载肉体痛苦与精神创伤的双重煎熬。女性“性权利”的丧失,也就女性的精神利益遭到侵害。可见,刘孝兰此次以精神损害赔偿作为“性权利”索赔的方向也是合法、合理、合情的。 我想,在人性和社会两个天平的中间,当代女性不应该简单地是婚姻和道德评判的牺牲品,不应该成为当代的“祥林嫂”。她们在自身生存状态和生存价值上应该获得与男性同等的社会境遇。因此,这起“性权利”索赔案折射出当前女性主体意识和自我价值的提高,不仅体现了女性人权理念和法制意识的提高,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种表现。来源:人民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