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保护区廉租房住户不参加摇号排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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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6日04:36 北京晨报 |
晨报讯 (首席记者 崔红记者王小星)家住本市历史文化保护区、属于廉租住房对象的居民,政府应优先给予配租廉租房,而不用参加摇号排队。《北京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12月1日起已施行,保护旧城风貌,降低人口密度是这一规定体现出的主要原则。 保护区实行迁入人口数量控制性管理,4类单位或住户应依照规定外迁:需要腾退后对社会开放的不可移动文物内的单位或住户;为引入市政基础设施或道路整修需要拆除房屋的单位或住户;恢复建筑物原用途需迁出的单位或住户;按照《保护规划》需要拆除、改建房屋的单位或住户。 国家建立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降低保护区人口密度。对于保护区外迁居民,各区可根据外迁人数、家庭结构情况,申请提供定向安置用房或专项建设用地,并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外迁居民放弃购买定向安置用房的,可给予货币补偿。保护区居民人均原住房建筑面积不足5平方米,在保护区外无正式住房的,外迁购买定向安置用房时可按照人均5平方米认定原住房面积。保护区居民属于廉租住房对象的,则可不参加摇号排队,给予优先配租。 降低保护区人口密度的措施还要包括: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在购买保护区四合院后,落实对所购四合院的保护和修缮责任。保护区的私有住房,由产权人按照《实施方案》承担并履行房屋保护和修缮责任。产权人可以出售其住房,出售时同院其他住户有优先购买权。保护区的直管公有住房,可由留住的承租人按本市房改成本价及有关优惠政策购买后,作为产权人承担保护和修缮责任。产权单位可以收购承租人的公有住房使用权。经申请产权单位同意,承租人也可以出售公有住房使用权,出售时同院其他住户有优先购买权。 保护区的《规划方案》和《实施方案》经批准和审定后,应向社会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