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乘人员见义勇为需要制度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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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6日06:01 新京报 |
公交车司乘人员面对乘客被盗、被骗时该不该采取紧急措施报案?各地普遍缺乏制度规范,常要由司乘人员凭觉悟“自由裁量”,从而将他们推到舆论焦点上,使之无所适从。 如今,这种情形有了改变,山东省淄博市公安、交通部门新近规定,发现乘客被盗、被骗时,司乘人员要及时关好车门,迅速将车开到就近的公安机关报案,中途不得停车、开门下客;也可及时报警,并就地关好车门,等候公安人员到达现场查处(据12月5日《检察日报》)。 公交企业是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公用企业,司乘人员采取措施,对被盗、被骗案件及时报案,有助于在车厢封闭的特殊环境下对案发现场的保护,对受害者权益的保护,有助于公安机关及时侦破案件。淄博市这种帮助司乘人员在危机时刻的果断处理的制度设计,也符合我国法律关于紧急避险的规定,并不构成对全车乘客民事权利的侵犯,所以有一定合理性。 然而,由于扒手、骗子等在车内作案的违法性,报案后果意味着他们难免受到法律制裁,因此,不排除部分违法分子采取暴力、暴力威胁手段对付司乘人员,以期逃离现场,逃脱法律惩罚。 因此,上述规定不能以无条件牺牲司乘人员的人身安全为代价。笔者注意到,报道中未涉及“抢劫”“爆炸”等暴力犯罪分子,这体现了对司乘人员应有的人性关怀和规定的实事求是精神。 然而,仅有制度是不够的。我认为,还要在硬件和软环境上为司乘人员自觉、勇敢、智慧地执行上述规定、见义勇为创造条件。在发案环境中,报案作用和风险主要集中在司机身上,因此,应当仿照一些城市对出租小轿车的管理,在司机身旁加装防护网,并在车上安装操作最便捷的报警装置。 同时,交警和电子监控装置要注意及时接收、处理司机的报警信号,避免某沿海城市曾发生的未遂爆炸案中,司机用车尾障碍灯报警40分钟无人理睬的窘境。 只有用加上配套完善的硬件设施,积极改善司乘人员见义勇为的环境,才能促使“规定动作”转化为司乘人员更自觉的行为。江南雨(深圳编辑)(来源:新京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