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承诺打折扣14户业主表示:要将官司进行到底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6日10:41 贵州都市报 |
金黔在线讯12月4日,来自“逸豪峰”的汤女士通过本报热线告诉记者:她因为“逸豪峰”贵州省中大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大公司)不兑现其在广告承诺的康体会所等附属设施,而与中大公司发生诉讼,法院以附属设施属于所有业主共有为由,判决她个人无权单独提起诉讼,对此,她表示不服,已经决定上诉。据悉,“逸豪峰”另有13户业主已经向贵阳市仲裁委申请仲裁,大多数业主表示要将这场维权官司进行到底。 据汤女士介绍:2000年8月,她和丈夫在看了中大公司关于“逸豪峰”的宣传资料以后,觉得“逸豪峰”是一个不错的安家环境,便于8月6日与中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合同》,购买了“逸豪峰”第C座六层G(7)号房,并交付了10410元购房订金。2000年8月30日,汤女士与中国建设银行黔灵支行签订了《个人购房抵押借款合同》,由银行将购房余款交付给中大公司,2001年6月30日,汤女士向中大公司交付了75353元购房款。“原以为这就了结了这辈子的一件大事,哪想到……”汤女士摇头叹息。 汤女士是这14户业主中,唯一以法院诉讼的方式与中大公司“理论”的业主,其他13户业主都是通过仲裁的方式寻求“公正裁决”。 业主们认为:中大公司在宣传资料中对客厅玻窗玻璃的承诺为“外凸270度的整块弧形玻璃”,但事实上现在安装的却是普通的整块平板玻璃,他们认为这是房开商为了节约成本,而留下的安全隐患,“大楼面向贵溪大道,楼层这么高,万一玻璃破裂,坠下却造成损害,谁来担责”。 业主们的代理律师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此条承诺应当视为合同内容,“不兑现承诺就是违约”。 中大公司的代理律师则认为:最高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首先规定“广告承诺视为要约要请”,只是那些对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的才能视为合同内容,也即并非所有的广告承诺都视为合同内容,中大公司在广告及宣传资料中的这一承诺对合同订立与房屋价格没有重大影响,不属于合同内容,中大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该律师同时称:当时设计的时候设计的是弧形玻璃折线安装,而不是业主们所理解的那种整块弧形玻璃,“后来设计单位进行了变更(有设计变更图),但这并不是说房开商想怎么变更就怎么变更”,“而且设计变更已获质检部门认可”。 业主们认为:中大公司在宣传资料中承诺“形成高达40%的绿色庭院”,而“逸豪峰”的绿化率没有达到相应程度,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中大公司的代理律师称:房开商承诺的是形成高达40%的绿色庭院,而不是承诺绿化率达到40%,这40%包括屋顶花园和庭院绿化,“甚至包括房开商为了美化环境在墙上涂成绿色”。 业主们持有的观点是:“房开商交给我们的住房与宣传资料、图纸设计及合同约定的不一样,在我们看来这就是违约,这也是我们决心把官司进行到底的原因”。 (何先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