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两难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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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6日10:51 南方都市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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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家 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实施办法,首开国内先河。虽然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有无此项立法权尚值得讨论,事件本身反映了法官们的良苦用心。在关心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层面上,他们试图将感性的道义与刚性的法律相融和,通过前科消灭的办法,为部分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提供发展的空间。但是这种做法仍然无法解决现实社会中对罪犯的歧视做法和天然的排斥态度。 长久以来,人们对服刑人员包括刑满释放人员的看法,一直受到阶级斗争年代你死我活的绝对化标准左右,一个人只要越轨或犯罪,不论出于何种原因,不论是否存在偶然性因素,公众的惯常做法往往是给他们贴上罪犯或坏人的标签,泾渭分明地将他们归入不同于你我的另类,用道德败坏等等物性化的概念去认识他们,似乎一个人只要有被刑罚处罚的经历,其人格的健全、道德的水准都必然产生异化,在注重法律公正的同时,却忽略了人性的公平。由此产生的后果,是对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会排斥,以及在教育、就业、婚姻等等问题上的另眼相看,导致这一特殊群体受到不公平待遇,沦为权利弱势,不具备公平参与竞争的基本条件。事实上,也正是由于歧视的存在,“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实施办法才会应运而生。 不改变社会上对犯罪的歧视,仅依靠消灭前科的办法也是存在弊端的。虽然文字记录可以删除,但事实却依然存在,法官们良好的初衷会与社会诚信形成悖论。在建立全社会信用体系的今天,这种掩盖式的做法与强调道德诚信的社会氛围格格不入,不知道当他们被要求陈述个人信用记录时,这些处于两难的未成年人如何选择。人为地消除前科并不是积极的治本之策,而只能起到暂时的应对作用。要真正做到对一部分确已得到矫治的未成年犯关心与关爱,首先要在全社会中树立科学、公正的理念和态度,要明确大多数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往往带有青春期不稳定的生理与心理特点,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同时,经过刑罚机关的心理调节和行为矫治,他们可以通过重新社会化实现和其他未成年人基本相同的社会适应,只有客观的公平与公正的包容态度,才是帮助他们建立自信,敢于并勇于面对生活的最好途径。 按照发展心理学的观点,未成年人道德体系的构建是在试行错误中得以完善的,他们在受到奖励和惩罚或者通过观察他人得到的奖励和惩罚的同时,逐步认识和接受了规则,懂得了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从这一层面上去认识,惩罚并不是一件坏事,可以帮助我们每一个人理解对行为后果所应该负有的责任,树立起码的责任意识。对于曾经犯过罪的未成年人而言,这种意识更为重要,是他们形成应有的罪责感,自觉抑制越轨冲动的道德基础。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曾经犯罪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未能从受到的处罚中吸取教训,不愿意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本报特约评论 马皑 中国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研究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