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噪音污染致死案判决是人性化司法的范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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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7日00:40 红网 |
据报道,河北省迁安市建昌营镇农民万田林因不堪忍受邻居“家庭工厂”的噪音干扰而自缢身亡一案,由迁安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致害方赔偿受害人13495元。这在我国尚属首例。 2003年被人们称为“人性司法年”,而在笔者看来,这个案件的判决,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人性化司法的精神,体现了法律的良心。受害人万田林由于难以忍受饮料厂夜晚运输饮料和空瓶的车辆马达声及各种噪音,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于2001年8月1日中午在村边的小树林里自缢身亡。对此,法院根据科学研究的成果和有关法律作出了工厂“吵死人”被判赔的结果。 笔者以为,这个判决的意义至少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避免了“法律纸面化”现象的蔓延。现实中,我们不得不面对的一个现实就是,一方面是法律法规的大量出台,另一方面执法司法效果却令人堪忧,这使得一些法律法规仅仅停留于纸面上,并没有在社会生活中生根而真正变成实际的生活规则。这严重影响了司法的权威和法律的尊严,进而挫伤了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公众也难以产生对法律的合理性信仰,不能使法律规则最大限度地转化为现实生活秩序,使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规范体系的内在精神和时代价值不能得到很好地认同和内化,法律没有成为公众自觉通行的生活准则和现实中的“活法”。 其次,所谓的人性化司法,也就是要做到法律以人为本,使法律与人的内在需求达到最大限度的统一,法律成为人性的一部分,法和人在本质上达到了某种契合。法律成为保障公民权利的有力武器。只有这样,才能对法律产生一种高度的认同,认识到法律不仅不是对自己生活的妨碍,反而是与自己的现实生活密切贴近的必需品,已经是自己日常生活的必备条件。这才是人性化司法所需要的法律态度。这是法治社会确立的必要条件。 这个判决将促使公众形成对法的普遍信任状态,促使公众的观念和行为落实到法律作为思想方式和生存方式的轨道上来,从而在全社会逐步培育社会成员的法治情感、法治情绪与法治心态。 亚里士多德曾明确提出:“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如果本国公民对本国法律不感兴趣,或者对本国公民来说,是不公正的,那么法律就不可能得到良好的服从和遵守。由此,人性化司法的推行,我们看到的将是,公众对法律的积极服从而非被动遵守,而这样的积极的法律秩序状态,是我们走向法治社会所必须的。否则,我们看到的可能是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冷漠、厌恶、规避与拒斥,而不是对法律的热情和期待、认同与参与。(稿源:红网)(作者:朱四倍)(编辑:杨国炜) |